新闻中心
2026-08-10 11:49:11
各有关单位、原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2022〕3号),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印发〈省直部门(单位)指导监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工作指南(试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两新〔2025〕4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5〕4 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厅管和脱钩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农函〔2025〕140号)中关于评比达标表彰审批、清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经协会研究,现对2024年度评比表彰工作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年5月29日,我会在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暨全省兽医新质生产力发展培训会上,对积极投身全省兽医行业乡村振兴、支持协会建设、参与协会公益活动的相关对象开展评选表彰,共评出市(州)先进单位、先进会员单位、分会先进单位40个,先进个人72名,并于会议现场颁发表彰牌匾及荣誉证书。评选表彰了积极参与全省兽医行业乡村振兴、支持协会工作及协会组织公益活动的市(州)先进单位、先进会员单位、分会先进单位共40个,先进个人72名,并现场颁发了表彰牌匾和荣誉证书。
现正式废止《关于表彰2024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兽医协〔2025〕5号),撤销全部上述表彰奖项,统一并收回已发放的牌匾及荣誉、证书。
本次整改调整给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诚挚感谢全体单位和同仁对协会规范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知。
四川省兽医协会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