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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市(州)农办主任、农业(农牧)农村局长会议要求,安排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向贵瑜出席会议并讲话,厅总畜牧师李春华主持会议,二级巡视员周朝华出席会议。会议指出,过去一年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持续低迷等多重挑战,抓产业稳供给、补短板促转型,全年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充足、畜牧产能保持稳定、养殖效益持续改善、动物疫情稳定控制,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会议要求,2025年畜牧兽医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总要求,稳产能保供给,抓发展促增长,防风险守安全,全力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省畜牧兽医系统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锚定全年目标任务,多措并举推进降本增效,切实开展养殖场(户)精准帮扶,做大做强特色畜禽产业,大力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生猪屠宰GMP实施,牢牢守住重大动物疫病和安全生产底线。厅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农业资源环境处、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农业机械化处负责同志,厅属畜牧兽医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科、站、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2025-02-19 11:14:39
中共中央组织部2025年02月17日10:06    来源:《求是》2025/04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大命题。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6月27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回顾总结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取得的成就,深刻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系统阐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思路举措。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我们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习领会、一体贯彻落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一、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党领导的社会革命迈上新征程,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展现新气象,全面从严治党更要有新的认识、新的作为。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的坚实基础上,我们党鲜明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具有深远的战略考量。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发出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动员令。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必然会遇到各种艰难险阻甚至是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放眼全球,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特别是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环顾国内,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面临诸多挑战,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这艘航船乘风破浪、行稳致远,关键在党,关键是要把党建设好建设强。这就需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战略举措。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既有办大事、建伟业的巨大优势,也面临治党治国的特殊难题。从面临的风险考验看,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将长期存在,需要时刻警惕会不会变得老态龙钟、疾病缠身。从体量上看,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党组织532.9万个、党员9918.5万名,把每个组织建强、每名党员管好,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步调一致极为不易。必须从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看待全面从严治党,将其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解决好“六个如何始终”的大党独有难题,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大命题。图为2022年10月22日党的二十大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胜利闭幕。 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摄管党治党全面系统布局、协同高效推进的内在要求。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工程来推进,并且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和方针,是我们党的一大创举,也是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一大法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抓思想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新时代党的建设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党的各项建设同向发力综合发力的系统工程,必须用系统思维、科学方法推进。只有整体地而不是局部地、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持久地而不是短暂地、高标准地而不是一般化地全面从严治党,形成要素齐全、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才能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二、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管党治党上更加注重整体推进、协同发力,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新气象。重大的政治成果:党的领导得到全面加强,做到“两个维护”更加坚定自觉。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强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完善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保证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显著增强。船重千钧,掌舵一人。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从根本上确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在风云变幻中举旗定向、掌舵领航,在大战大考中指挥若定、运筹帷幄,在惊涛骇浪中力挽狂澜、砥柱中流,展现出坚定信仰信念、鲜明人民立场、非凡政治智慧、顽强意志品质、强烈历史担当、高超政治艺术,赢得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衷心拥护,赢得了国际社会高度赞誉,不愧为党的核心、人民领袖、军队统帅,不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的掌舵者、领航人。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新时代新征程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最紧要的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丰富的理论成果: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科学理论体系。在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邃洞察力、敏锐判断力、理论创造力,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基本原理,深入分析世情国情党情,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主线,提出一系列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构成了一个科学、完整、成熟的党建理论体系,集中体现为“十三个坚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坚持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坚持严密党的组织体系,坚持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坚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这一重要思想,既有系统性的理论建构,深刻阐明了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重大使命、价值追求、重点任务,又有标志性的理论突破,以一系列原创性成果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党建篇”。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正是在这些重要思想科学指导下,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把握运用越来越自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丰硕的制度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全方位、立体式推进建章立制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力度之大、取得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证。党中央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一体谋划部署,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有效破解了一批长期困扰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不断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党和国家的治理优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久久为功、持续推进的历史过程,经过长期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加速推进,我们党出台实施一大批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党内法规,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了落实党的领导有制可循、从严管党治党有规可依。新时代以来,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党内法规的比例超过70%,成为党的历史上制度成果最丰硕、制度体系最健全、制度执行最严格的时期。生动的实践成果:管党治党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在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上积累了丰富成果。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始终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修复政治生态,实现党的团结统一。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开展党内集中教育,使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提出和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以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以作风建设新气象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各项建设,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障。开展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波澜壮阔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确立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使新时代党的建设有了更清晰的施工图,引领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协同推进、互促共进,管党治党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生格局性变化、实现整体性提升,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组织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负有重大责任。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将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运用到组织建设中,打出管党治党的组合拳,着力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健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的干部工作体系,健全严把入口、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党员管理体系,健全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体系,健全党的组织工作制度规范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党的组织优势、组织力量得到充分彰显。三、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质量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必须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推动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落实,不断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党的领导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机制,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地方党委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持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形成一级抓一级、抓好本级带下级、大抓基层强基础的工作格局,推动各层级各领域党组织全面过硬。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着力破解“小马拉大车”等问题,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能力。适应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扩大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党建工作,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线下线上全覆盖。搭建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平台,推动广大党员以争创一流的实际行动为党旗增光添彩。中央组织部2024年6月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918.5万名,比上年净增114.4万名。党的基层组织517.6万个,比上年净增11.1万个。中国共产党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持续强基固本、补齐短板弱项,不断严密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全面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推进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健全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教育体系。理论武装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基础工程。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基固本,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课、必修课,贯穿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全过程各方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好马克思主义看家本领,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增强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创新理论武装的方式方法,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理论武装和实践运用相结合、强党性和增本领相结合,健全落实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研究,加深对新时代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注重看以知促行、学用结合的成效,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动力和出色工作业绩。完善党员管理和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机制,不断健全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的监管体系。从严管理监督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内在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治病强身相结合,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改进党员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探索创新新兴领域党员管理方式,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把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完善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机制,持续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把工作圈和社交圈、“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在职和离职、境内和境外、网下和网上等贯通起来,努力做到管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健全正风肃纪常态化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涵养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突出监督重点,着力抓好政治监督,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深化政治巡视,抓好巡视整改任务落实;加强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真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根本之策。制度建设要与管党治党需要相适应、与党的各项建设相配套,全方位织密制度的笼子,同时加强系统集成,使各项制度成为有机整体。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做好顶层设计、查漏补缺、提质增效文章,面向实践需要,及时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使制度更加切合实际。增强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制度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加强跟踪问效,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推动各项制度落实落地,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管党治党效能。完善管党治党责任链条,不断健全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责任体系。推动责任落实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关键所在。分层分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知责、担责、履责。明确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明确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明确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管党治党责任,明确党员干部的具体责任,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到事,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深抓实。健全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加强和改进党建考核工作,优化考核评价方法,抓好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典型问题,严肃追责问责,以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2025-02-17 11:23:36
          2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召开2025年畜牧兽医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分析研判畜牧业发展形势,部署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治礼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4年,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全年畜牧业稳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规模化、标准化、设施化、绿色化稳步推进,动物疫情保持平稳,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  会议强调,2025年,畜牧兽医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着力稳产能、防疫病、保安全、促转型。要千方百计稳定畜牧业生产,加快政策落地,强化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着力引导生猪和肉牛奶牛生产适应性调整,稳住基础产能,做好逆周期调控,促进产需平衡和效益回升。要分类施策精准防控动物疫病,落实落细源头防控措施,健全疫病直采直报机制,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制度,切实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要严防严控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强化饲料、兽药、屠宰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法添加和私屠滥宰行为,严肃整治网上销售兽药乱象,从严从细抓好安全生产,着力提升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要着眼大局全面实施养殖业节粮行动,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强化基础支撑和典型示范引领,充分挖掘利用替代资源,加快补齐饲草供应短板,实现节粮降耗、降本增效。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负责同志,国家级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内蒙古、河南、湖南、宁夏农业农村部门作交流发言。
2025-02-13 09:44:45
2月7日,全省市(州)农办主任、农业(农牧)农村局长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工作情况,安排2025年重点工作。省委农办主任,厅党组书记、厅长蒋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杜海洋主持会议。会上,宣读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通知》,成都、绵阳、遂宁、乐山、达州、凉山6个市(州)农办、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会议指出,2024年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聚焦“两确保、三提升、两强化”,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努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年粮食总量再创新高,农民收入较快增长,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园区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农田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农业科技和设施支撑不断加强,农村改革和社会治理稳步推进,要素支撑持续增强,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保持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会议强调,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中省部署,切实把握农业农村工作的正确方向,用足用好各方面积极因素和有利条件,扎实抓好各项年度重点工作。要聚焦“两着力”“四提升”,千方百计抓好粮食稳面增产、生猪等畜牧业止滑回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脱贫攻坚成果固本提质、农业产业建圈强链、新质生产力发展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农村改革等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党委农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切实抓好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重点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要牢固树立党建引领、系统集成、项目支撑、攻坚破冰、守牢底线的观念,破除守成思维、惯性思考,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行动力执行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终端见效,全力推进“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农业农村厅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巡视员出席会议;各市(州)农办、农业(农牧)农村局和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同志在市(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5-02-08 14:33:19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21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4年11月6日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一)补助范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以生猪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出。(二)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三)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70-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7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的,每头补助30-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不超过30元。各地应当结合辖区内畜禽养殖量、运距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可参照体重折算为病死猪体重对应的补助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牛羊禽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等因素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级财政按照中、省资金4:1的比例分担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中、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地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按照1:2比例分担解决。各市(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市(州)、县(市、区)资金承担比例,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对结余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可以结转用于兑付后续无害化处理补助。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监管(一)完善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监管、补助资金核实发放等制度,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核实发放等流程,明确相关环节责任单位、责任人。(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鼓励各地对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实现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做好与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加强病原检测能力建设,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三)强化补助资金兑付管理。各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认真核实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金额,对外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中省资金下达三个月内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2025-01-31 0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发现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适用本法有关放生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二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01-30 10:46:03
为助力凉山州巩固扶贫成效和托底性帮扶,着力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把农业产业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2025年1月13-15日,省疫控中心联合省兽医协会成功举办了越西县肉牛疫病防控技术暨乡村振兴技术人才培训会。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一行5人组成的省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团队,部分企业负责人代表,越西县各乡镇兽医工作从业人员、县现代畜牧业中心(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股)相关人员,生猪屠宰企业及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责任人及技术员等9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会上,由西南民族大学张焕容教授、省疫控中心黄雅琳兽医师和省疫控中心刘珈均兽医师三位专家贴合越西县防控需求,分别围绕四川省牛疫病流行的现状及防控措施、动物布病流行病学与防控策略以及先打后补政策解读与牧运通操作讲解等主题深入浅出地进行讲授,得到了参训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控应急科科长罗毅强调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全县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人兽共患病各项防控措施,做到“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同时,四川省兽医协会携手多家兽药企业,向越西县捐赠了重要动物防疫物资和生产物资,以实际行动支持当地的乡村振兴事业,为越西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物资保障。
2025-01-22 15: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