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6-06 16:11:47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5)氨苯砜及制剂;(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1)林丹(丙体六六六);(2)毒杀芬(氯化烯);(3)呋喃丹(克百威);(4)杀虫脒(克死螨);(5)酒石酸锑钾;(6)锥虫胂胺;(7)孔雀石绿;(8)五氯酚酸钠;(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1)双甲脒。5、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5.1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4)精神药品:(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5)各种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5.2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以流通使用。相关公告来源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176号。2、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1519号。4、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农业部公告2292号。来源:农财宝典综合南海新闻、南方日报等内容报道
2025-11-19 16:17:09
摘要:在“同一健康”倡议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构建了兽医体系效能(PVS)评估标准框架,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PVS评估工作,持续加强各成员兽医机构能力建设,实现全球动物卫生、动物福利及公共卫生状况的整体改善。加拿大是WOAH成员中为数不多的,较早申请完成PVS专家评估并公开发表评估报告的发达国家之一,以卓越的表现充分展示了其世界领先水平的兽医服务能力。加拿大开展PVS评估的经验做法包括:运用WOAH PVS评估标准理念开展内部评估,通过查找、分析与既定目标或国际标准的差距,实现重点职能领域核心能力的定向提升;通过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紧密结合全球发展战略和自身需求,确定优先改进和发展事项。这些做法启示我国:应聚焦核心能力建设,构建科学适用的内部效能评估体系;加强交流协作,建立国家层面的跨部门效能评估协调机制;推动联合共治,在重要口岸城市开展联合效能评估试点工作。本文为我国引进、推广PVS评估系统方法,以效能评估为抓手,分步、有序促进国门生物安全核心能力建设,提升体制机制效能提供了借鉴。当前,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全球兽医事业面临严峻挑战。在“同一健康”倡议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确立了兽医服务的全球公益属性,持续关注成员兽医机构能力建设,着力促进兽医体系效能(performance of veterinary services,PVS)的不断提升,以早日促成全球共治的良好局面。继1996年首次在动物卫生法典中提出兽医体系质量评价标准后,WOAH不断对这一能力建设标准进行修改和充实,并依据此标准于2005年制定出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具(tool for the evaluation of PVS,以下简称PVS评估工具),在全球大力推广PVS评估工作,力求借助这一全球一致性系统评价方法,建立起强大的效能提升机制,为提高成员兽医服务效能提供支持,从而实现全球动物卫生、动物福利及公共卫生状况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作为一个综合性评价兽医体系运行效能和质量水平的国际标准,PVS评估工具涵盖了对兽医体系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技术权威性及能力,与利益相关方互动关系以及进入国际市场等4大方面、45项关键能力指标、5个不同等级的客观评估。各成员依此鉴定其兽医体系现有能力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和有待改进之处,与利益相关方共铸愿景,规划资源,确立优先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与发展计划。PVS评估工具的预期应用场景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检查既定目标实现情况,分析内部体系实际效能水平,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贸易发展为目的开展自我评估;二是以杜绝疫病输入隐患,保护动物资源和人民健康安全为原则,为制定进口政策措施而对出口方兽医体系实施评估;三是为从外部视角查找差距和不足,收获权威发展建议,确立优先发展事项和战略规划或为获得国际项目资助而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截至目前,已有142个成员向WOAH提出评估申请,137个成员已完成PVS评估,其中大部分为欠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地区,其目的多为借助PVS评估查找自身兽医体系存在的短板,力求通过专业建议明确改进方向并依此申请定向国际资助,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寻求机会。加拿大是WOAH成员中为数不多的,较早申请完成PVS专家评估并公开发表评估报告的发达国家之一。2017年,应加拿大政府申请,WOAH派出专家组,经过历时19 d的会谈、考察和走访,根据PVS评估工具程序,对加拿大兽医体系进行了全面评估。通过这次评估,加拿大兑现了持续改进、精益施策的坚定承诺,充分展示了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兽医服务能力。在受评的45个关键能力中,35个领域获得了5分的最高分级评价,满分项占总体评估标准项的78%。其兽医体系的绝大多数能力被专家组认定为完全符合国际标准,运行效能处于国际最高水平,没有重大弱项。我国是进出口农产品贸易大国。未来国际贸易的加速流通将加大外来动物疫病的跨境传播风险,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对以“风险”与“开放”为职能重点的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提出了“优化、协同、高效”的必然要求。加拿大的实践经验表明,开展PVS评估是加强核心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本文将借鉴加拿大开展PVS评估的经验做法,探讨如何加强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核心能力建设,提升体制机制运行效能。加拿大开展PVS评估的经验做法通过开展PVS评估,加拿大兽医主管机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不仅以多项职能优势收获了全球贸易伙伴的认可和信任,也从国际权威专家建议中明确了应对未来风险挑战的可持续发展方向,在有效应对粮食和动物资源风险,快速适应多变全球贸易环境中占得了先机。而这些收获源于CFIA在以下两方面的经验做法。运用PVS评估标准理念开展内部评估,提升核心能力,收获认可信任多年来,CFIA始终坚持在各项工作中推广和应用国际权威标准。基于风险的内部审计评估在促进其核心能力建设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引入系统的PVS评估标准框架和循环促进理念,逐步对重点职能领域实际效能水平进行审计评估,并对照PVS评估要素的关键能力要求,查找与既定目标或国际标准的差距,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完善,从而分步实现重点职能领域核心能力的定向提升,为其在PVS评估中获得高分、赢得赞誉奠定了坚实基础。CFIA审视并重点改进的领域包括:(1)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CFIA制定了为期2年的前瞻性立法审查计划,在考虑潜在风险、国际标准、优先事项、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对目前立法实施动态审查,必要时进行修订或重新起草。例如:为保障《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有效执行,将13项基于食品商品的法规与《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规》中的食品相关规定整合,于2018年颁布《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通过确立执行食品企业许可制度、实施可追溯管理和执行食品安全预防性控制计划三大要素规定,建立起更加坚固的,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监管方式。(2)人员配置和管理。2016年CFIA对内部人员配置框架进行了审计,其目的是以优良的人员配置保障业务顺利有效开展。根据审计提出的更新人员配置配套政策,明确问责制度,积极监督实施绩效评估等建议,CFIA后续完善了人员配置框架政策和流程,建立了问责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估程序,使人员配置在符合机构能力要求、公开公平招录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效率和效益,这不仅提振了人员信心,也促进了业务目标的实现和工作效能的提升。(3)预算投入和绩效。在2015年完成的投资规划审计中,加拿大财政部建议CFIA在各项业务计划中,依据风险预判明确5年优先事项和战略并申请预算,同时概述3年内以现有资源投资的职能,并衡量整体投资计划和投资规划的有效性及效率。CFIA依此实施了改进,依据风险和优先事项设立了五年战略投资计划并对已完成的业务计划及相关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性审查,以指导改善投资绩效。(4)核心技术和能力。加拿大很早就意识到疫病监测以及早期预警、应急响应、风险分析等是与兽医机构未来适应性最为密切相关的关键能力,以审计、审查和评估为抓手,保障上述核心技术能力的持续提升。例如:通过对陆生动物卫生管控的流行病学监测审计,审查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促进指南的完善和对监测数据的整合、验证控制;通过对召回和应急系统的审查,加强部门联动,保持应急意识,解决部分地区资源短缺等问题。这包括:通过完善突发事件指挥系统(ICS),建立外来动物突发紧急疾病支持协议(FADES),以促进CFIA与相关职能机构、各省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在全国或各省范围内与国际合作伙伴举行模拟演习以及健全应急资金供应机制;使用最新技术和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审查和更新企业风险分析(ERA)和进口商风险分析(IRA)模型,应用客观数据评估受监管方的食品安全或动物健康风险水平,通过快速适应新兴科学趋势、行业风险变化,不断创新技术,提高能力。(5)与利益相关方互动。与利益相关方的良好互动可促进兽医主管机构各项政策措施获得理解和支持并有效实行。CFIA从对利益相关方协商流程的评估中获得了启发,依据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协商机制及加强联络沟通等建议,构建了协商政策和框架并设立各联络点,支持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双向交流,为推行兽医领域的社会共治打下基础。后续,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AAFC)还计划举行行业圆桌会议,促进政府与行业就面临的关键问题开展战略合作。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收获权威建议,改进尚存弱项,寻求更高发展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显示出加拿大对兽医体系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表明了加拿大坚持改进、谋求发展的立场和态度。PVS专家评估突破了CFIA自我审视的局限,借助专业、独立、系统的外部程序,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更加透明、公正的方式,让其全面了解到尚存的短板和弱项;并通过提出供其参考的权威、针对性改进建议,帮助CFIA紧密结合全球发展战略和自身需求,确定优先改进和发展事项,将兽医服务推向一个全新的高度和水平。评估中加拿大收获了包括改善信息管理、开发综合数据库,实现动物管理电子化、全链条可追溯,完善动物福利、饲料、兽药和食品安全相关的立法改革以及倡导动物卫生及兽医卫生管理行业资本支持在内的十余条针对性建议。从CFIA近3年的部门报告可以看出其依据评估建议所做出的跟踪和改进。例如:CFIA牵头开发的加拿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CFSIN)。这一安全的在线平台连接着全国各地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食品检测实验室,成为了加拿大首个食品安全的总数据库。CFIA及其合作伙伴可以通过持续开发的便捷应用工具,利用平台程序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分析以及专业知识、前沿技术;风险情报的及时获取,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支持。此外,CFIA在全面推行动物信息电子化及终身可追溯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更完整准确的、信息可追溯的《动物健康条例》拟议修正案,已于2022年春季在《加拿大公报》第一部分预先公布,一旦发布实施将帮助加拿大更有效及时地应对疫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问题。加拿大经验做法带来的启示我国是农业大国,进出口农产品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2020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达2 469.3亿美元,同比增长8%。据WOAH前瞻性预测,到2030年全球畜牧产品贸易占比将从现在的10%提高至30%以上。在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下,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将因此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贸易的与日俱增、贸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令跨境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更加分散、隐蔽。不可预估的风险也将对我国畜牧养殖业和食品安全,甚至经济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威胁。肩负防范和化解重大生物安全风险以及促进产业发展、服务外交外贸大局双重责任的国门生物安全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如何从战略高度,前瞻性地加强重点领域能力建设,提升内部体制机制的运行效能是适应未来变化,应对风险挑战,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关键。加拿大凭借内部审计评估定向提升关键能力,以及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收获权威建议改进尚存弱项的做法,充分证明了借鉴与应用PVS评估标准和循序促进理念开展效能评估,查找核心能力差距不足,针对性提高“短板”水平,对促进核心能力建设和提升工作效能的强大效用,为我国提供了引进、推广PVS评估系统方法,以效能评估为抓手,分步、有序促进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核心能力建设,提升体制机制效能的良好启示。聚焦核心能力建设,构建科学适用的内部效能评估体系在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借鉴PVS评估要素,创建科学、适用、可行的,符合我国国门生物安全工作实际的内部效能评估综合指标体系,并制定配套评估指南和具体实施计划。构建具体指标时,既要关注与未来全球发展最为相关的关键能力,又要契合机构改革“优化、协同、高效”发展原则对人员、业务、系统优化整合的具体要求。参照加拿大“以评促改”的重点领域,以立法更新、队伍管理、资源配置、技术能力、沟通协作等核心能力为重心设立评估指标,并借鉴加拿大在各审计评估中的切入点制定评估指南,同时制定分步评估、定向整改的具体实施计划,为开展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效能评估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加强交流协作,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效能评估协调机制我国国内及口岸兽医卫生管理分设模式下,更需要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协调统一的效能评估协调机制。一方面制定沟通交流的模式框架,依托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多年来跟踪研究PVS评估标准、理念、案例及推进省级效能评估的经验,定期开展交流互动,协调推进效能评估工作,共同探讨后续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成立联合效能评估专家组,除积极参加WOAH组织的相关培训,持续跟进PVS评估相关动态外,还就评估背景、体系、程序、计划开展培训,联合培养、组建一支专家队伍,为同步推进效能评估或为实施联合交叉评估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推动联合共治,在重要口岸城市开展联合效能评估试点工作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总体思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联合效能评估。可选取天津、青岛、上海、深圳等进出口农产品吞吐量大、对口贸易国家多、贸易种类纷杂、贸易方式多样的口岸城市,推动开展海关与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效能评估试点工作。通过联合评估摸底,深入了解国门生物安全工作体系及当地兽医体系的实际运行质量和管理效能,一方面为筹备全国范围内联合评估,掌握国家兽医体系整体效能水平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共商理顺管理职能,健全国内外口岸兽医卫生体系,统筹资源、共同推动行业贸易发展提供改进依据及合作努力方向。此外,还可为申请WOAH专家评估,推动我国兽医体系整体建设迈上更高层次奠定基础。
2025-11-19 10:46: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切实抓好常态化防控和新发疫情应急处置,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我中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征集主题  典型案例应聚焦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机制措施创新。征集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模式、推进防控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强化政策支持保障等方面情况。  二、典型案例要求  (一)每个案例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聚焦1-2方面内容,也可以全面介绍,要重点反映工作经验做法,突出特色。案例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逻辑严谨、语言流畅,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字数不超过2000字。每个案例可报送与工作相关的电子照片3-4张,并附简要说明;照片格式为JPG,单张照片不小于3M。  (二)与案例相关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等。  三、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案例选报推荐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加强审核把关,立足当地实际,聚焦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典型案例征集。  (二)我中心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对典型案例进行审核筛选,经报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意后,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发布,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按要求做好典型案例推荐报送工作。每个省份可推荐典型案例1-2个,于2025年12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蔺东   联系电话:010-59194602。  电子邮箱:cadcfkyjc@163.com。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5年11月5日   
2025-11-19 10:26:38
为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  2025年9月10日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25年8月15日)  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公布)  5.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3号公布)  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公布)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  9.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  10.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  1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公布)  12.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  1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2017年4月17日农办农﹝2017﹞8号、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修订)  1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6.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17.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8.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9.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20.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2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  2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公布)  23.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6号公布)  24.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27.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28.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4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公布)  2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30.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3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3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3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3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35.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36.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37.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3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3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0.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1.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4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4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4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6.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  4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  48.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5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  4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  50.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  5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  5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  5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12月13日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54.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7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公布)  55.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56.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57.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58.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5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60.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61.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  62.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3.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6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65.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6.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7.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6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70.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7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7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75.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  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77.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78.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79.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80.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8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8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8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公布)  86.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87.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公布)  88.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5月13日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1号公布)  8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90.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9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9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9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9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95.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96.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公布)  97.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第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98.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99.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10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0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0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  125.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  128.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12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30.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  13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  13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3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公布)  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  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  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  14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公布)
2025-11-13 13:20:25
编者按: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一环,作为畜牧大省,云南在破解基层兽医服务供给不足、推动政府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协同发展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近日,云南省相关实践探索文章在《农民日报》刊发,本专栏特转此文,以飨读者,亦期引发更多关于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深入思考与实践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兽医工作新模式的关键举措。云南省作为畜牧大省,近年来积极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路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公益性兽医技术服务不足、社会化服务组织供给能力有限等挑战,已成为中小养殖农户与现代畜牧业有机衔接的制约因素。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进程中,需着力破解这一难题,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当前,基层兽医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现代畜牧业发展需求,制约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服务碎片化、协调性差。基层兽医服务多偏向强制免疫、防疫监管等公益性、管理性服务,难以提供诊疗、用药等生产性技术服务。基层兽医人员年龄偏大、知识更新慢,导致“最后一公里”问题明显。二是技术实用性和创新性不足。服务内容以传统免疫接种为主,在针对性防疫、疫病诊断、精准治疗等方面能力薄弱,较难应对新型疫病挑战。三是财政支持不足且制度建设不健全。同时,缺乏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性制度、资质认定办法等,行业发展有待规范。面对挑战,各地积极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如云南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宣传推广、培育服务主体、拓展服务领域等举措,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政府积极培育服务主体。全省已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563个,吸纳兽医人员7998人,服务覆盖50%以上的涉农乡镇。二是设施支持力度加大。乡镇在合作社创办初期免费提供办公用房、设备以及用水、用电支持,降低合作社初创难度。三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从传统免疫向多元化服务延伸,如动物诊疗、畜禽运输车辆洗消、品种改良、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等。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牧丰动物防疫农民专业合作社纯收入达到22.8万元,社员工资普遍达到每月1000元至6000元。同时,一些企业融合兽医实验室、专家服务团队、兽医诊断技术,承接当地县区的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效果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培训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等全链条服务。这种“一条龙”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了中小规模养殖场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提升了整个区域的疫病防控水平和养殖效益。还有养殖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为合作主体提供包括统一免疫、统一兽医诊疗在内的“六统一”服务,将标准化的生产要素和管理模式植入生产过程。这些创新实践表明,兽医社会化服务不仅能提升防疫水平,还能促进农民增收和产业升级,应多措并举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壮大,带动中小养殖农户提升兽医防疫技术水平。一是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服务纳入购买范围。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对服务组织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监管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二是培育服务主体,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加强人员培训,将兽医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纳入“耕耘者”振兴计划等项目,着力培育万名兽医社会化服务辅导员。支持科研院所专业人员兼职服务,鼓励其将现代技术与知识引入基层。三是推动科技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互联网+兽医”服务,开发在线兽医诊断、生物安全管理等信息系统。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牵头研发适用技术。拓展服务链条,从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提供全产业链服务。兽医社会化服务是连接传统养殖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纽带。推动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协同发力,全面提升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与专业水平,旨在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为农业强国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2025-11-13 12:56:22
各宠物诊疗机构、宠物医生及相关从业者:随着我国宠物诊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宠物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动物输血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在宠物临床医疗中应用逐渐增多,同时暴露出动物输血诊疗中安全性与规范性不足的现象。为保障动物健康和维护行业声誉,推动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兽医协会联合相关省级行业协会、宠物诊疗机构向全行业发出以下倡议:一是促进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宠物诊疗机构、宠物医生及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将维护动物生命健康与安全放在工作首位。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血液产品来源和使用记录。严格抵制使用来源不明的血液制剂,在宠物输血治疗中,遵守《犬猫交叉配血实验操作规范》《犬猫全血输注技术规范》《犬猫输血不良反应分类指南》等相关要求,科学诊疗、合理用血,营造风清气正、诚信守法的诊疗风气。二是强化标准建设,提升输血诊疗标准化水平呼吁行业相关单位及从业者积极参与宠物输血相关技术标准与服务规范的研究与制定,建立包括从供体筛选、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临床输注以及风险防控等全流程技术标准体系,确保输血安全有效。通过标准建立完善宠物输血病例登记与追溯机制,促进输血治疗的技术标准化与管理精细化。三是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各宠物诊疗机构、宠物医生和从业人员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开展宠物输血相关科普宣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向公众普及宠物输血的基本知识、适用场景、风险与注意事项,提升宠主的科学认知和理性选择能力。同时,鼓励宠主建立血源互助机制,互帮互助,合理献血,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血源互助生态。四是促进行业协作,共建良好生态呼吁行业内相关单位与从业者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解决宠物输血资源短缺、技术不均衡等问题的有效途径。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立行业共享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统一、可靠的宠物输血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宠物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动物输血安全关乎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和谐与公众信任,是全行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同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共同推动宠物诊疗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保障动物健康、促进人宠和谐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兽医协会 黑龙江省兽医协会 吉林省兽医协会山东省兽医协会 内蒙古兽医协会 河南省兽医协会四川省兽医协会 广西兽医协会 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天津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 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山西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 湖南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江苏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 江西省宠物诊疗协会安徽省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 河南省宠物医院协会西藏宠物行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教学动物医院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院 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动物医院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 瑞派宠物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辰宠物医院集团 派美特宠物医院连锁机构宠乐嘉连锁动物医院 悦宠连锁动物医院山东心仪动物医院 北京观赏动物医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链接: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动物输血诊疗服务的倡议书
2025-11-11 11:56:0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00062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 成文日期: 2025-11-04发布日期: 2025-11-06文  号: 川农函﹝2025﹞471号  有 效 性 : 有效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特色分类 : 民生保障 废止日期: --> 废止日期: 此文件已于宣布失效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川农函﹝2025﹞471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5〕22号),有效发挥政策措施在稳产能、惠民生中的导向作用,便利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申请,我们共同编制了《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政策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四川监管局                          2025年11月4日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为确保《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落实,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特制定本实施指引。一、第一条促进畜牧产能稳定《十条措施》原文: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养殖场(户),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稳定肉牛基础产能,改良肉牛品种,提升肉牛品质。(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肉牛稳产提质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农发〔2024〕19号)。(二)激励对象。全省从事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牧场、家庭农场和农户。(三)激励标准。对实施人工授精并符合品种要求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四)申报流程。所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均可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没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可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集申报资料,汇总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1头能繁母牛最多申报一次,过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五)申报时间。政策实施期内。(六)受理部门。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八)兑付方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激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养殖户是法人的,通过基本账户发放。二、第二条支持养殖场降本增效《十条措施》原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对符合国家补贴政策的畜牧业设备,加大报废更新补贴力度。(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二)支持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支持标准。参照《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具体财政补贴金额。(四)申报流程。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五)申报时间。购机行为完成后。(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三、第三条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十条措施》原文: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设。(一)政策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025版)〉的通知》(全评委办〔2025〕7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通知》(疫控综〔2025〕44号)。(二)申报范围。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种畜禽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畜禽养殖场。(三)申报条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要素判定原则》。申报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5版)》(疫控综〔2025〕42号)的评估病种和养殖场种类要求,有两年以上动物疫病净化历史,且符合必备条件和现场综合审查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四)申报程序。申请评估的无疫小区由建设企业按要求报送申请书,并在无疫小区申报系统上申报。申请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场按要求报送申报书。(五)申报时间。全年。(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四、第四条扶优培强龙头企业《十条措施》原文:支持做大做强肉类精深加工,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肉制品加工企业,对专精特新企业能力提升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一)政策依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暨做好2022年第四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函〔2022〕728号)。(二)支持范围。全省从事肉类精深加工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三)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2.上年度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4.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近两年研发经费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四)申报时间。每年2月1日至4月底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申报。(五)受理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六)业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七)有效时间。经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五、第五条做优做亮畜牧品牌《十条措施》原文:实施畜牧业品牌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品质好、特色足、带动强、名气响的“川字号”畜禽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鼓励优质畜禽产品申请“天府名品”“天府粮仓”品牌标识授权。(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3〕308号)。(二)申报条件。申请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的主体和产品应当符合《“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申请条件。(三)申报时间。全年。(四)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五)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六)使用时间。“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七)使用推广。获得授权的主体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基地中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六、第六条大力拓展消费市场《十条措施》原文:鼓励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市场拓展。(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有关政策措施。(二)支持范围和条件。对省内企业参加纳入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根据展会组织情况动态调整)的参展费用及人员费用予以部分支持。(三)申报主体。列入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的承办机构。(四)申报流程。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等参考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五)受理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六)业务主管部门。商务厅。(七)兑现时间。企业参展支持资金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兑付。原则上当年三季度和第二年一季度之前分别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展会支持资金拨付。七、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十条措施》原文:优化完善生猪保险政策,将生猪价格保险升级为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障不超过2000元/头的基础上,补充提高生猪死亡风险保障至最高1200元/头,提升生猪养殖风险整体保障水平。(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开展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的通知》(川农函〔2025〕323号)。(二)保险范围。保险标的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品种的生猪,不含能繁母猪和二次育肥猪。保险对象为全省年出栏育肥猪达1000头(含)以上,或自繁自养能繁母猪存栏头数达50头(含)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实施地区为全省生猪养殖地区。(三)保险内容。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保障生猪养殖收入减少的风险,保险责任应涵盖自然灾害、疫病疾病、意外事故、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育肥猪死亡或收入损失。(四)保险标准。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费率不得超过5.5%。其中,价格保险责任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2000元,死亡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每头保险金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400元(叠加中央大宗死亡保险后,最高不超过1200元)。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五)申报程序。按照所在市(州)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方案程序申报。(六)申报时间。全年。(七)受理部门。有关承保机构。(八)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八、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十条措施》原文:推行以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养殖设施信息为融资增信的新模式。(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通知》(川农函〔2024〕558号)。(二)记载范围。畜牧业生产的猪、牛、羊、兔、禽等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以及饲料储存与生产配制车间、粪污处置设施、防疫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暂不记载特种畜禽养殖设施。(三)操作流程。养殖主体申请人持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到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出具《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权利人持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于附记栏。(四)贷款融资。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增信凭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五)申报时间。全年。(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四川金融监管局。九、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十条措施》原文:实施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一)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24〕56号)。(二)贴息对象。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予以贴息。(三)贴息范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重点支持新建(盘活)畜禽养殖场、畜禽冷链物流建设、养殖圈舍设施农业、畜牧业精深加工等。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重点支持畜禽种业、冷链物流建设等。(四)贴息标准。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贴息利率为5年期以上LPR减去1.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贴息利率为1年期LPR减去1.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主体)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为重点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对纳入贴息范围的生猪产业贷款贴息利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5个百分点。(五)申报程序。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四川农业信贷直通车平台,向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六)申报时间。根据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确定。(七)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八)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2025-11-10 12:21:55
11月6日,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意见。会议决定召开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省委书记王晓晖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韩国进行国事访问,三天时间里密集出席10多场双多边活动,在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两次发表重要讲话,分别会见加拿大、泰国、日本领导人,并同其他经济体代表友好交流,引领亚太合作、展现大国担当、巩固睦邻友好、解码中国之治,为动荡变革的世界增添了宝贵的确定性。特别是中美元首釜山会晤举世瞩目,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传递积极信号,缓解紧张态势,为稳定和改善中美关系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基调。我们要深入践行习近平外交思想,借助总书记这次出访营造的有利局势,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要做好外贸龙头企业服务保障,积极调整优化外贸结构,充分挖掘新兴市场潜力与新业态空间,持续拓展外贸增量。要用好中韩创新创业园、新川创新科技园等合作平台,深化与亚太经合组织的交往交流,深化产业、外贸、科教、文旅、青少年等领域务实合作,更好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持续纠治形式主义、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会议对做好相关工作作出进一步安排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会议部署要求,持之以恒、毫不松劲把这项工作抓下去,推动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重实干、做实功、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更多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为民造福上。要抓深抓实“六个纠治”任务,健全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更加注重抓好问题整改“下半篇文章”,持续巩固拓展整治成效。要压紧压实整治工作责任,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专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作为铁规矩、硬杠杠,一以贯之从严执行、一抓到底。会议指出,前三季度我省经济运行总体符合预期,要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压力不小。今年最后两个月既是全年、也是“十四五”的收官冲刺期。全省上下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鼓足干劲、迎难而上,按照省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监测分析、强化政策供给、狠抓工作落实,拿出过硬措施推动各项指标回升向好,坚决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提前谋划明年经济工作,同“十五五”发展布局统筹起来,提前谋划发展目标、铺排重大项目、做好政策对接,确保“十五五”起步就有力。要不断提高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磨砺担当作为的真本事,涵养求真务实的好作风,特别是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强经济发展质效,同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生态红线、耕地红线、地方政府债务警戒线、数据质量生命线和人民生活幸福线。会议指出,党史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重大、大有可为。全省党史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和文献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党史姓党”政治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我省党史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做好修史立传工作,持续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研究阐释,深入开展相关资料的征集、汇编,系统记述在总书记关怀指引下四川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要提升为党资政水平,结合省委工作重点、时政关注热点和关键时间节点,深入调查研究,积极资政建言,为省委决策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要发挥以史育人作用,不断增强党史宣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持续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会议决定,今年11月下旬召开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研究关于制定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5-11-10 12:01:19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刘国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专章部署,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战略任务和政策举措。我们要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三农”发展取得历史性新成就,农村面貌发生翻天覆地新变化。农业生产基础持续夯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2024年粮食产量突破1.4万亿斤。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3.2%,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5%,农业科技创新整体迈进世界第一方阵。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体农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以来,成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地区产业持续发展壮大,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中有升,牢牢守住了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乡村产业蓬勃发展,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突出短板加快补上。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3119元,城乡居民收入比降至2.34∶1。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城乡融合发展迈出坚实步伐。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趁势而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多维度、深层次的重大意义。  (一)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由于基础薄弱和欠账过多,农业基础不牢固、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依然是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体现,农业农村仍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出短板。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进程,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必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向乡村全面振兴聚焦发力,推动农业农村农民与国家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强国建设根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础在“三农”。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始终是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压舱石”。这些年,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端稳中国饭碗,14亿多人吃饱吃好,任凭国际粮食市场“风浪起”,我自“稳坐钓鱼台”。当前国际环境复杂严峻,我国发展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应对风险挑战,越要夯实“三农”工作基础。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才能有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才有充足底气和战略主动。必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强国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三)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亿万农民福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让人民生活越过越好。即使未来我国城镇化达到很高水平,也还有几亿人在农村生产生活。全面小康路上一个不能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样一个不能落下。我们要牢记亿万农民对革命、建设、改革作出的巨大贡献,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十五五”时期,必须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推动农民全面发展、过上更加富裕美好的生活。  二、准确把握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目标,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农村地区更加繁荣、农民生活更加红火。在实践中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锚定目标任务和保持历史耐心的关系。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动态过程,急不得也等不得。要遵循乡村建设规律,推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走深走实,从农业农村发展最迫切、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实际问题入手,找准突破口,排出优先序,循序渐进、久久为功抓下去,不断积小胜为大成。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在“十五五”期间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重点实事,形成一批农业农村现代化标志性成果。  (二)统一部署要求与因地制宜推进的关系。“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要科学把握差异性和规律性,在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下,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从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要求着手,抓住普及普惠,标准可以有高有低,但不要缺门漏项。要立足资源禀赋,注重地域特色,体现风土人情,打造各具特色的“富春山居图”,不搞一刀切、整齐划一。  (三)赓续农耕文明与引入现代元素的关系。我国拥有灿烂悠久的农耕文明,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确保其根脉生生不息,做到乡村社会形态完整有效,优秀文化、美好品德传承弘扬,农耕文明和城市文明交相辉映。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有力有效保护传统村落和农耕风俗等文化遗产,留住乡风乡韵乡愁,决不能以现代化之名搞大拆大建。  (四)政府支持引导与农民主体作用的关系。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始终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让农民成为现代化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把政府和农民两方面的作用都充分发挥好,多采用示范、引导、扶持的方法凝聚农民群众力量,注意防止政府缺位和政府代替农民两种倾向,避免出现“政府干、农民看”。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财力可持续和农民可接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  三、全面落实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部署  《建议》对“十五五”时期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关键是要坚持不懈狠抓落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推动《建议》决策部署持续落地见效,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扎实成效。  (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现代化,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要实施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扩大粮食单产提升工程实施规模,加大高产高效模式集成推广力度,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饭碗越端越牢。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持续推进节粮减损,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占补平衡管理,持续巩固“大棚房”整治成果,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乱占耕地行为,规范有序开展耕地“非粮化”整改,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因地制宜治理耕地撂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和盐碱地综合利用,提升耕地质量。加快农业科技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要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把民族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要聚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创新,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推动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加快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扩大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智慧农业等应用场景。完善农业经营体系。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权保持稳定、顺利延包。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方向,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十五五”时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的第一个五年。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坚持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常态化帮扶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精准识别、动态进出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监测体系,完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办法,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对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主要依靠政策托举实现脱贫的,继续实施帮扶。加强分类精准帮扶,根据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实际困难程度和类型等,落实相应兜底式保障和开发式帮扶措施,增强造血能力和内生动力。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单元,继续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建立健全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自我发展动力。支持欠发达地区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稳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完善常态化帮扶体制机制。保持过渡期后现有帮扶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总体稳定,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适度优化,着力提高帮扶效能。压实常态化帮扶责任,继续实行五级书记抓、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建设美丽家园、过上美好生活,是亿万农民的期盼和向往。要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适应乡村人口变化趋势,优化村庄布局、产业结构、公共服务配置,统筹优化村镇布局,防止“有村无民”造成浪费。增强乡村规划引领效能,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深入推进村庄绿化美化亮化,建设美丽乡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统筹建设和管护,确保持续发挥作用。促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提升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加大县乡村公共服务资源投入和统筹配置力度,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优化县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四)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要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进一步完善组织推动、要素配置、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推动人力投入、物力配置和财力保障向农业农村倾斜。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强化价格、补贴、保险政策支持和协同,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加大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力度,实施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让主产区抓粮不吃亏、有积极性。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增强应急保供能力,守好“大国粮仓”。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劳务、土地流转等居间服务,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健全要素优先保障机制。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投入乡村。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
2025-11-10 11: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