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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       1. 匈牙利发生18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7月6日,匈牙利通报诺格拉德州等3地发生18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25头野猪感染死亡。   2. 意大利发生37起野猪和1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6日,意大利亚通报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等3地发生37起野猪和1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37头野猪和5头家猪感染死亡。   3. 克罗地亚发生33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6、10日,克罗地亚通报维罗维蒂察-波德拉维纳县等2地发生33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84头家猪感染,40头死亡,1145头被扑杀。   4. 波兰发生43起野猪和1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6日,波兰通报大波兰省等6地发生43起野猪和1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69头野猪感染死亡,774头家猪感染,20头死亡。   5. 立陶宛发生34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7日,立陶宛通报陶拉盖县等3地发生34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38头野猪感染死亡。   6. 拉脱维亚发生9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8日,拉脱维亚通报图库马市等5地发生9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9头野猪感染死亡。   7. 西班牙发生2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10日,西班牙通报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发生2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6头野猪感染死亡。   8. 德国发生73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9日,德国通报北威州5地发生73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73头野猪感染死亡。   9. 罗马尼亚发生9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10日,罗马尼亚通报比霍尔县等2地发生9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69头家猪感染,8头死亡,61头被扑杀。   10. 波黑发生1起野猪和1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 。7月10日,波黑通报波黑联邦等2地发生1起野猪和1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1头野猪和1头家猪感染死亡,31头家猪被扑杀。     禽流感 :      1. 德国发生4起野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7日,德国通报汉堡州发生4起野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4只野禽感染死亡。   2. 波兰发生1起野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10日,波兰通报罗兹省发生1起野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500只野禽和散养家禽感染,60只死亡,440只被扑杀。   3. 尼日利亚发生1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6日,尼日利亚通报包奇州发生1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1400只家禽感染,560只死亡,840只被扑杀。   4. 洪都拉斯发生1起野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6日,洪都拉斯通报科潘省发生1起野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31只野禽感染死亡。   5. 美国发生3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10日,美国通报犹他州等3地发生3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3103只家禽被扑杀。   6. 澳大利亚发生2起野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10日,澳大利亚通报新南威尔士州等2地发生2起野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只野禽感染死亡。   7. 菲律宾发生8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10日,菲律宾通报邦板牙省等3地发生8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308只家禽感染,230只死亡,232只被扑杀。   8. 尼泊尔发生9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7月7日,尼泊尔通报巴格马蒂邦发生9起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4909只家禽感染死亡,7685只被扑杀。其他动物疫病 :      1. 奥地利发生1起牛结核病疫情 。7月8日,奥地利通报福拉尔贝格州发生1起牛结核病疫情,1头牛感染被扑杀。   2. 意大利发生1起炭疽疫情 。7月9日,意大利通报坎帕尼亚大区发生1起炭疽疫情,5只绵羊感染死亡。   3. 西班牙发生1起炭疽疫情 。7月10日,西班牙通报埃斯特雷马杜拉自治区发生1起炭疽疫情,10只绵羊感染死亡。   4. 不丹发生1起狂犬病疫情 。7月6日,不丹通报楚卡宗发生1起狂犬病疫情,5只家犬感染,1只死亡。   5. 土耳其发生6起狂犬病疫情 。7月6日,土耳其通报凡省等5地发生6起狂犬病疫情,4头牛和6只家犬感染死亡。   6. 摩尔多瓦发生2起狂犬病疫情 。7月10日,摩尔多瓦通报亚洛韦尼区等2地发生2起狂犬病疫情,1只家猫和1只山羊感染死亡。   7. 罗马尼亚发生2起狂犬病疫情 。7月10日,罗马尼亚通报弗朗恰县等2地发生2起狂犬病疫情,1只家犬和1只野生赤狐感染死亡。   8. 希腊发生8起羊痘疫情 。7月6日,希腊通报伊利亚省等2地发生8起羊痘疫情,50只绵羊和山羊感染,15只死亡,635只被扑杀。   9. 北马其顿发生3起羊痘疫情 。7月7日,北马其顿通报德尔切沃市等3地发生3起羊痘疫情,15只绵羊感染,11只死亡。   10. 日本发生1起经典猪瘟疫情 。7月8日,日本通报静冈县发生1起经典猪瘟疫情,2头家猪感染死亡,1092头被扑杀。   11. 西班牙发生5起新城疫疫情 。7月6、10日,西班牙通报卡斯蒂利亚莱昂大区发生5起新城疫疫情,6975只家禽感染死亡,45.7万只被扑杀。   12. 克罗地亚发生5起小反刍兽疫疫情 。7月10日,克罗地亚通报别洛瓦尔-比洛戈拉县等2地发生5起小反刍兽疫疫情,85只山羊和绵羊感染,35只死亡,1725只被扑杀。   13. 纳米比亚发生2起心水病疫情 。7月10日,纳米比亚通报卡万戈区等2地发生2起心水病疫情,4头牛感染。   14. 美国发生2起新大陆螺旋蝇蛆病疫情 。7月10日,美国通报德克萨斯州发生2起新大陆螺旋蝇蛆病疫情,1只绵羊和1头牛感染。   15. 韩国发生6起O型口蹄疫疫情 。7月6日,韩国通报庆尚北道发生6起O型口蹄疫疫情,24头牛和14头家猪感染被扑杀。   16. 希腊发生16起SAT1型口蹄疫疫情 。7月6、10日,希腊通报莱斯沃斯省发生16起SAT1型口蹄疫疫情,1144只绵羊感染,2.3万只被扑杀。   17. 莱索托发生1起SAT1型口蹄疫疫情 。7月7日,莱索托通报莱里贝区发生1起SAT1型口蹄疫疫情,6头牛感染。   18. 南非发生36起SAT1型口蹄疫疫情 。7月10日,南非通报西北省等5地发生36起SAT1型口蹄疫疫情,214头牛感染,6头死亡。
2026-07-16 10:49:47
当前白羽种鸭产业深陷深度周期性亏损泥潭,核心症结在于终端需求系统性收缩与行业供给集中式扩容形成的双向结构性错配,构筑了难以自发修复的行业发展僵局。回溯产业周期,2024年白羽种鸭养殖、种苗孵化全链路实现阶段性盈利,产业链整体利润水平向好,有效提振了市场主体的生产扩张意愿。在阶段性红利驱动下,国内多数种鸭养殖企业大幅提升种鸭存栏规模、扩充繁育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集中释放,整体供给总量大幅透支了中长期终端消费承载能力,为2025年开启的持续性深度亏损周期埋下核心隐患。供给端大幅扩张的同时,产业需求端迎来持续性下行压力。国内房地产行业增速持续放缓,建筑施工、家装建材、劳务服务等上下游配套产业景气度同步回落,直接导致基层劳务群体就业规模收缩、收入稳定性下降。该群体作为白羽禽肉平价消费的核心主力,消费能力与消费意愿呈现双重弱化,白羽鸭终端市场刚需体量持续萎缩。一增一减的极端供需错位,直接对种鸭繁育、鸭苗孵化两大上游核心环节形成精准冲击,全产业链盈利空间快速压缩。自2025年伊始,国内白羽鸭苗市场彻底终结盈利周期,进入全域性、持续性亏损阶段。基于产业过往周期运行规律,行业多数生产主体形成固有研判:常规产能过剩引发的亏损周期时长约为一年半,周期触底后市场将自然修复回暖。受此惯性认知影响,全行业多数企业普遍形成2026年下半年行情反转的一致预期。即便长期处于成本倒挂、现金流持续承压的经营状态,多数企业仍选择维持现有产能、被动观望博弈,未主动开展产能优化、存栏收缩等自救举措,进一步固化了产能过剩格局。截至2026年7月中旬,最新市场交易数据证实,行业回暖预期已全面落空。2026年7月12日白羽商品鸭苗公开报价仅0.4元/羽,实际市场成交价格已下探至0.1-0.2元/羽,当前售价仅可覆盖孵化生产的基础电费支出,人工成本、设备折旧、种鸭饲养成本、饲料摊销等固定及可变成本均处于全面倒挂状态。目前行业整体已无盈利空间,中小型孵化企业、种鸭养殖主体持续经营性失血,刚性亏损常态化,行业整体经营压力抵达本轮周期峰值。山东种鸭联盟作为白羽种鸭产业核心的行业自律与统筹协调组织,设立初衷旨在统筹行业产能投放节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平抑产业周期性波动,通过行业协同自律机制,规避无序扩产、恶性竞价、产能冗余等行业乱象,缩短行业亏损周期、稳定全产业链整体收益。但落地至本轮产业下行周期,联盟的产能调控、市场纠偏职能未能有效落地执行,行业产能过剩核心矛盾未得到有效化解,本轮亏损周期已然成为行业有价格记录以来,持续时间最长、市场跌幅最深、复苏动能最弱的极端周期性调整行情。复盘白羽种鸭产业历年下行周期可总结出明确行业规律:产能过剩引发的系统性亏损,无法依托市场自发调节实现修复,必须通过低效产能出清、弱势市场主体退出完成行业产能重构,供需格局回归平衡后,市场行情方可触底企稳。本轮行业亏损周期已持续18个月,截至当前,市场尚未出现任何企稳修复信号,鸭苗价格持续低位运行,行业亏损覆盖面持续扩大,市场主体信心持续低迷,产业深度调整态势仍在延续。针对当前产业供需失衡的结构性困局,行业协同主动去产能是现阶段最温和、最高效的破局路径。从产业调控实操角度来看,由山东种鸭联盟牵头统筹,出台标准化、统一化产能调控方案,对全体会员企业下达硬性减产指标,推行全行业主体统一减产20%的产能收缩机制,具备极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无差别、均衡化的主动产能压降,可精准消化行业冗余产能,快速修复供需错配格局,破除当前恶性低价竞争、全域亏损的行业现状,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回归合理盈利水平。反之,若行业主体延续博弈心态、各自为战,拒不配合联盟统一产能调控政策,行业有序出清的良性路径将彻底失效,最终市场将启动被动暴力出清模式完成产能重构。结合当前行业产能冗余体量与亏损深度测算,市场需淘汰两家及以上规模种鸭企业,彻底消化存量过剩产能后,供需关系方可实现实质性平衡、市场行情迎来回暖。该被动出清模式将造成行业固定资产闲置、产业资源浪费、上下游产业链波动加剧,同时严重冲击行业长期发展信心。对全行业大中小市场主体而言,协同自救是突破困局的唯一出路,消极观望、拒绝协同,终将在行业深度洗牌中面临被动出局的风险。
2026-07-16 10:48:23
 为做好汛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升养殖场(户)及基层兽医人员的汛期应急防控能力,我中心拟于近期举办“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大讲堂(第九期)”,就汛期非洲猪瘟防控开展专题授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讲堂时间  2026年7月16日,上午9:00—10:30。  二、讲堂内容  课程内容:汛期猪场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防控。  授课专家:张交儿,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副研究员。  三、讲堂形式  讲堂采取网络直播形式,具体收看方式如下。  (一)互联网(电脑登陆)  1.进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www.cadc.net.cn)专题收看。  2.点击下方链接收看。  https://live.yszn.net.cn/html/all/index.html?type=post&liveId=2411&appCode=Ngonline&timeStamp=1783584689357。  (二)移动端(手机登陆)  1.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账号“国家兽医卫生”公众号,点击右下角“在线服务”栏目,进入观看直播。  2.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收看。  四、其他要求  此次讲堂面向养殖场户和动物防疫人员,请你单位及时转发,组织人员观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6年7月14日 原文链接网址及二维码:https://www.cadc.net.cn/sites/MainSite/tzgg/tz/202607/t20260714_123476.html
2026-07-15 15:26: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六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四)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社会团体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社会团体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社会团体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可以作为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以及负责人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组织建设、项目和活动开展、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进行规范。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方式,对社会团体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一)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二)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四)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五)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的,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视为疏于管理。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相关解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2026-07-15 15:23:20
2026年7月9日-10日,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办,德阳市农业农村局、德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办的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在绵竹顺利举办,全省21个市(州)均派出队员参与了此次演练。演练活动分两大阶段有序开展:7月9日组织理论笔试考核,全面检验各地防疫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等理论知识储备;7月10日举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桌面推演,模拟突发口蹄疫疫情场景,采取知识竞答方式检验各地队伍应急研判、协同处置、预案落地、多方联动的实战能力。活动开幕式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阳爱国作动员讲话,并宣布桌面推演正式开始。阳爱国在讲话中指出,本次演练旨在夯实全省动物防疫法治落实能力,规范疫情处置全流程操作,理顺省、市、县各级疫控机构应急联动机制,补齐突发疫情处置短板,筑牢区域动物防疫安全防线,提升全省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经过理论考试、桌面推演和知识抢答的综合比拼,最终,德阳市代表队荣获团体一等奖;达州市、成都市、内江市代表队荣获团体二等奖;广元市、南充市、绵阳市、广安市、凉山州代表队获得团体三等奖。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局、21个市(州)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疫控中心负责人及参赛技术骨干共计18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并全程观摩桌面推演竞赛。
2026-07-15 15:01:47
7月9日,南非1型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会在我省绵竹市成功举办。本次培训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举办,德阳市农业农村局、绵竹市农业农村局协办。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严英夫出席并作开班讲话,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所长郑海学、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工作组负责人何继军、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阳爱国出席培训会议。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局、21个市(州)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及技术骨干、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疫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共计18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会上,严英夫强调四川作为畜禽养殖大省、畜禽流通大省,外来动物疫病输入风险持续攀升,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南非1型口蹄疫传入的现实威胁;统筹抓好口蹄疫与各类畜禽传染病常态化防控,抓实集中免疫、边界排查、实验室监测等关键环节;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基层防疫队伍能力建设,以严密防控举措护航全省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郑海学指出当前全球口蹄疫疫情复杂多变,南非1型毒株跨境传播风险持续走高,全国动物防疫工作面临全新挑战,并解读了口蹄疫防控顶层部署,介绍了全国毒株监测、疫苗研发、疫情溯源、快速检测等相关理论和研究的最新进展。此次培训,全面剖析南非1型口蹄疫流行规律,详细梳理传播路径。授课专家专题讲解了口蹄疫防控技术、畜禽传染病流行特点及需要落实的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进一步夯实全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基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各地将对标本次培训要点,全面落实各项防控举措,持续强化监测预警,切实保障全省畜禽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6-07-15 15:00: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国家疾控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共同制定了《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6年7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Brucella)感染引起的一种严重危害人群和家畜健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为科学指导各地做好布病防控工作,结合我国布病流行特点和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分类管理、联防联控”总方针,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推进源头治理、分区施策和全链条管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诊断、早治疗”,降低慢性化与致残率,有效遏制布病的传播与流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二、病原学及流行病学特征(一)病原学特征。布鲁氏菌属主要包含12个种,其中羊种、牛种、猪种是感染人的主要菌株。布鲁氏菌没有鞭毛,不形成芽胞和荚膜;没有外毒素,但有较强的内毒素。布鲁氏菌对干燥、低温有较强的抵抗力;对湿热、紫外线、常用的消毒剂等比较敏感;55℃湿热1小时或者60℃湿热10~20分钟、75%酒精、0.1%新洁尔灭和含氯消毒剂可将其杀灭。(二)流行病学特征。1.传染源。感染布鲁氏菌的羊、牛、猪等是主要传染源。2.传播途径。主要经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人或动物破损的皮肤及黏膜直接接触带菌动物的组织(如胎盘或流产物等)、血液、尿液、乳汁、被污染的环境及物品,摄入被污染食物、水以及吸入带有病菌的尘埃、飞沫等都可导致感染。3.潜伏期。人感染布鲁氏菌潜伏期一般为1~4周,平均为2周。家畜为半月至数年,也可终生带菌,但不发病。4.易感性。羊、牛、猪等家畜易感性强;与牲畜密切接触的职业人群及疫区、牧区居民等易感染布鲁氏菌。5.临床表现。人感染布鲁氏菌以寒战、发热、多汗、乏力、肌肉关节疼痛等为主要表现。随着病情进展,可出现骨关节、神经系统、泌尿生殖系统损害等并发症。病程3个月以内为急性期,3~6个月为亚急性期,超过6个月为慢性期。患病母畜最明显症状为流产,常发生在妊娠中后期,多为死胎或弱胎,多数动物伴发胎衣滞留不下。患病公畜常发生睾丸炎,失去配种能力。病畜可发生关节炎及水肿,部分可见眼结膜炎、腱鞘炎、滑膜囊炎等。三、防控策略(一)人间布病防控策略。根据人间布病疫情流行强度以及相关自然社会因素等,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划分为三类流行区域。后续可视传播风险变化动态调整。重点流行区:近3年人间布病报告病例年均发病率高于1/10万的地区,包括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甘肃、山西、黑龙江、辽宁、河北、吉林、河南、云南、陕西、山东、天津、西藏等16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流行区实施传染源控制、高风险人群早期筛查和行为干预等综合防控措施,及早发现并规范管理患者,遏制疫情高发态势,有效降低布病危害。一般流行区:近3年人间布病报告病例年均发病率在0.5/10万~1/10万之间或累计超过1000例的地区,包括海南、广西、贵州、安徽、湖南、北京、福建、广东和四川等9个省份。一般流行区实施以监测为导向的精准防控策略,强化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防控,防止疫情扩散,进一步降低疫情。低流行区:近3年人间布病报告病例年均发病率低于0.5/10万且累计低于1000例的地区,包括重庆、湖北、江苏、江西、浙江和上海等6个省份。低流行区实施以防输入为主的策略,强化病例报告和疫情处置,严防疫情传入导致本地传播。中国疾控中心应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效果,对流行区域分类及时进行调整。各省级疾控机构可根据当地布病疫情特点,以县区为单位划分风险区域,分类施策,精准防控。(二)畜间布病防控策略。稳步推进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筑牢畜间风险防护屏障。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场群和地区外,对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病免疫。具体免疫范围由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畜间布病防控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四、疫情报告与管理(一)病例定义。具体定义参见《布鲁氏菌病诊断》(WS269)。(二)多渠道监测。1.人间疫情监测。(1)重点人群监测。重点人群监测工作可全年开展,重点在流行季节(3~8月)和近年有病例发生的县区。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家畜养殖人员、养殖场工作人员、兽医、屠宰场工人,以及家畜运输交易人员、畜产品加工人员、生鲜乳收购及销售人员等直接接触家畜及其产品的职业人群。监测内容主要为采集监测对象血样,进行血清学初筛。发现初筛结果阳性者督促其到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对于确诊布病且可能是职业因素导致的患者,指导其尽快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原则上,重点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15: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一般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10: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低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5: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2)病原学监测。菌株分离培养。重点流行区、一般流行区、低流行区每省份每年至少分离培养20株、10株和5株布鲁氏菌菌株(不足按实际开展)。基因测序和耐药监测。各省级疾控机构对分离培养的菌株进行全基因组测序和药敏试验,分析菌株特征,并在全国病原病媒生物和宿主动物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原国家致病菌识别网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同时,将分离培养的菌株送至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进行病原鉴定和特征分析(数量不足时全部上送)。标本(菌株)运送。收集单位向上级单位运送标本(菌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3)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各级疾控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布病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结合畜间监测结果及流行因素作出风险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将分析结果反馈基层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各省级疾控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测情况报送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向各省级疾控机构反馈病原鉴定和特征分析结果。2.畜间疫情监测。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动物疫控机构)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规范开展家畜布病监测。(1)监测对象。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所有监测对象须背景信息清楚,包括动物种类、功用(种用、奶用、肉用等)、年龄和免疫状况(是否免疫、疫苗种类或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信息。(2)监测范围。对辖区内牛、羊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等场点进行监测;对辖区内的所有种公牛/种公羊站(场)进行逐头检测。(3)监测时间和数量。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监测,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4)监测内容和方式。对免疫动物(牛、羊)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对非免疫动物开展感染抗体监测;对临床异常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开展病原学监测,或将样品送布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检测。(5)监测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各省级动物疫控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控中心;每半年报送1次监测分析报告。(三)病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1.人间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布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订正。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及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对于疑似职业性布病患者和诊断为职业性布病患者,及时按要求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上报。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聚集性疫情、新发疫情和当地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其他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威胁,或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布病疫情相关事件。聚集性疫情是指4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局部地区或一个集体单位报告5例及以上的急性期病例。新发疫情是指既往5年内无本地感染病例的县(市、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急性期病例。事件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四)畜间疫情报告。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感染布鲁氏菌或者疑似感染布鲁氏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控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报疫情。(五)个案调查。县级疾控机构应在72小时内完成对发现的所有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布病患者个案调查表》(附件1)。(六)病例管理。病例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患者现住址进行管理。县级疾控机构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报告的布病病例建立健康档案并在治疗期内定期随访,了解患者药物治疗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督促患者按照医疗机构给出的治疗方案规范服药。鼓励充分利用电子药盒、家庭医生APP、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各省级疾控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布病定点医院,提升布病患者诊断治疗的及时性和规范化水平。五、疫情处置(一)疫情通报。当发现布病疫情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二)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按照“疾控查人、疫控查畜,以人定畜、以畜找人”的原则开展双向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请公安、市场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参与。1.人间疫情调查。疾控机构对发现的人间布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暴露因素、生产和生活环境开展调查,尽可能明确感染来源,判定是否为本地传播。按照《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规定的疑似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搜索范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四周至调查之日内,与病例具有共同暴露风险的人员(如养殖户家庭成员、同工种人员、同食生鲜乳/肉制品者等),病例接触过的可疑动物及相关场所(如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对搜索到的疑似病例应及时采样,进行血清学检测。对聚集性疫情、新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及可疑的传播因子均开展病原学检测。对疑似食源性传播的疫情,应及时现场采集食品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2.畜间疫情调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控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畜间布病疫情的,应追踪调查与阳性动物同群或者密切接触的动物,并同步排查相关养殖、贩运、交易和屠宰等人员,尽可能明确传播扩散路径和风险。(三)风险人员筛查。县级疾控机构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与病例具有共同暴露风险或与阳性动物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养殖户家庭成员、同工种人员、同食生鲜乳/肉制品者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和屠宰环节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血清学筛查,对筛查阳性者督促其及时到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四)畜间疫情处置。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控机构应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扑杀患病动物,隔离阳性动物及与阳性动物同群或者密切接触的动物,按要求对病死、扑杀牛羊及其组织、排泄物、乳、乳制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阳性动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等实行彻底消毒。六、实验室检测人间布病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清学检测、病原分离培养、核酸检测、基因测序、药敏试验等。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胶体金免疫层析试验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高风险人群的初筛;试管凝集试验、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和补体结合试验等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用于布病确诊。布鲁氏菌的病原学检测,除采集患者血液样本外,可根据患者临床表现,采集患者的关节液/滑囊液、脑脊液、脓液、肺泡灌洗液等。详见附件2。畜间布病实验室检测参照GB/T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七、预防控制措施(一)人间疫情防控措施。1.科普宣教。各地疾控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部门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科普宣教力度。要发挥新媒体宣传平台作用,广泛开展布病防治措施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针对家庭散养户以及家畜屠宰、交易等高风险人员,科普布病防治知识,提升公众对布病的认识。个人防护要点详见附件3。2.重点人群筛查干预。与重点人群监测相结合,开展重点人群筛查,以早期发现、治疗患者,防止患者疾病慢性化发展。督促指导牲畜养殖、屠宰及其产品加工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作场所布鲁氏菌危害的日常监测、工程及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有效防控职业性布病的发生。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要加大对重点人群的行为干预力度,深入养殖场(户)针对配种、接羔和剪羊毛等高风险环节,通过“面对面”示范、发放“口罩+手套”行为干预服务包等形式,提供健康咨询,指导从事牲畜养殖、交易、运输、屠宰以及皮毛乳肉加工等工作的高风险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储备手套、口罩、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培养其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升个人防护和及时就诊意识。(二)畜间疫情防控措施。1.强制免疫。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布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扎实做好牛羊场群免疫工作,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提升群体抵抗力。2.消毒灭源。定期集中组织开展牛羊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关键场所和环节“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有效消灭传染源。指导牛羊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物流隔离和消毒措施,及时对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具体可参照《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要点(第一版)》。3.净化无疫。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牛羊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全面提升养殖环节布病防控能力和区域布病综合防控水平。4.检疫监督。指导养殖场户申报检疫,查验免疫记录等信息,规范实施检疫。引导承运人进行运输单位、个人和车辆备案,按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并保存行程路线,跨省运输的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督促屠宰企业严格开展入场查验,按消毒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强化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落实落地报告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分析研判,推进检疫监督全链条信息闭环管理,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途经地、目的地全程可追溯。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跨省调运活畜时,禁止布病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调运。八、工作要求(一)强化部门协同。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压实“四方责任”,分级分类落实防控措施。疾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共享监测信息,定期会商研判,联合处置疫情,联合开展健康宣教,加强源头治理,阻断传播链条,降低疫情传播扩散风险。鼓励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建立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二)强化防治措施落实。各级疾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风险研判、疫情处置、行为干预、科普宣教等各项布病防控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诊断意识和能力,为患者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加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治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复合型人畜共患病防控人才。(三)强化培训宣传。统筹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培训,提升疾控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以及动物防疫、检疫、农业综合执法等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处置能力。鼓励开展多部门联合培训和宣传,促进部门间工作和业务融合,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布病防控,确保防控措施规范落实。(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多部门共同研究人间和畜间布病流行趋势、双向溯源、源头管控、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策略等政策,联合开展病原学、监测预警、防治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应用等科技研究,探索先进检测技术、人工智能、创新药物等手段在布病防控中的应用。附件:1.布病患者个案调查表.pdf          2.布病实验室检测方案.pdf          3.布病个人防护要点.pdf相关链接:《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解读问答https://mp.weixin.qq.com/s/M1od3SXC5HGIT7QmETYf7Q
2026-07-15 10:55: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国家疾控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共同制定了《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6年7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Brucella)感染引起的一种严重危害人群和家畜健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为科学指导各地做好布病防控工作,结合我国布病流行特点和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分类管理、联防联控”总方针,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推进源头治理、分区施策和全链条管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诊断、早治疗”,降低慢性化与致残率,有效遏制布病的传播与流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二、病原学及流行病学特征(一)病原学特征。布鲁氏菌属主要包含12个种,其中羊种、牛种、猪种是感染人的主要菌株。布鲁氏菌没有鞭毛,不形成芽胞和荚膜;没有外毒素,但有较强的内毒素。布鲁氏菌对干燥、低温有较强的抵抗力;对湿热、紫外线、常用的消毒剂等比较敏感;55℃湿热1小时或者60℃湿热10~20分钟、75%酒精、0.1%新洁尔灭和含氯消毒剂可将其杀灭。(二)流行病学特征。1.传染源。感染布鲁氏菌的羊、牛、猪等是主要传染源。2.传播途径。主要经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人或动物破损的皮肤及黏膜直接接触带菌动物的组织(如胎盘或流产物等)、血液、尿液、乳汁、被污染的环境及物品,摄入被污染食物、水以及吸入带有病菌的尘埃、飞沫等都可导致感染。3.潜伏期。人感染布鲁氏菌潜伏期一般为1~4周,平均为2周。家畜为半月至数年,也可终生带菌,但不发病。4.易感性。羊、牛、猪等家畜易感性强;与牲畜密切接触的职业人群及疫区、牧区居民等易感染布鲁氏菌。5.临床表现。人感染布鲁氏菌以寒战、发热、多汗、乏力、肌肉关节疼痛等为主要表现。随着病情进展,可出现骨关节、神经系统、泌尿生殖系统损害等并发症。病程3个月以内为急性期,3~6个月为亚急性期,超过6个月为慢性期。患病母畜最明显症状为流产,常发生在妊娠中后期,多为死胎或弱胎,多数动物伴发胎衣滞留不下。患病公畜常发生睾丸炎,失去配种能力。病畜可发生关节炎及水肿,部分可见眼结膜炎、腱鞘炎、滑膜囊炎等。三、防控策略(一)人间布病防控策略。根据人间布病疫情流行强度以及相关自然社会因素等,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划分为三类流行区域。后续可视传播风险变化动态调整。重点流行区:近3年人间布病报告病例年均发病率高于1/10万的地区,包括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甘肃、山西、黑龙江、辽宁、河北、吉林、河南、云南、陕西、山东、天津、西藏等16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流行区实施传染源控制、高风险人群早期筛查和行为干预等综合防控措施,及早发现并规范管理患者,遏制疫情高发态势,有效降低布病危害。一般流行区:近3年人间布病报告病例年均发病率在0.5/10万~1/10万之间或累计超过1000例的地区,包括海南、广西、贵州、安徽、湖南、北京、福建、广东和四川等9个省份。一般流行区实施以监测为导向的精准防控策略,强化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防控,防止疫情扩散,进一步降低疫情。低流行区:近3年人间布病报告病例年均发病率低于0.5/10万且累计低于1000例的地区,包括重庆、湖北、江苏、江西、浙江和上海等6个省份。低流行区实施以防输入为主的策略,强化病例报告和疫情处置,严防疫情传入导致本地传播。中国疾控中心应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效果,对流行区域分类及时进行调整。各省级疾控机构可根据当地布病疫情特点,以县区为单位划分风险区域,分类施策,精准防控。(二)畜间布病防控策略。稳步推进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筑牢畜间风险防护屏障。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场群和地区外,对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病免疫。具体免疫范围由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畜间布病防控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四、疫情报告与管理(一)病例定义。具体定义参见《布鲁氏菌病诊断》(WS269)。(二)多渠道监测。1.人间疫情监测。(1)重点人群监测。重点人群监测工作可全年开展,重点在流行季节(3~8月)和近年有病例发生的县区。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家畜养殖人员、养殖场工作人员、兽医、屠宰场工人,以及家畜运输交易人员、畜产品加工人员、生鲜乳收购及销售人员等直接接触家畜及其产品的职业人群。监测内容主要为采集监测对象血样,进行血清学初筛。发现初筛结果阳性者督促其到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对于确诊布病且可能是职业因素导致的患者,指导其尽快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原则上,重点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15: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一般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10: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低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5: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2)病原学监测。菌株分离培养。重点流行区、一般流行区、低流行区每省份每年至少分离培养20株、10株和5株布鲁氏菌菌株(不足按实际开展)。基因测序和耐药监测。各省级疾控机构对分离培养的菌株进行全基因组测序和药敏试验,分析菌株特征,并在全国病原病媒生物和宿主动物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原国家致病菌识别网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同时,将分离培养的菌株送至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进行病原鉴定和特征分析(数量不足时全部上送)。标本(菌株)运送。收集单位向上级单位运送标本(菌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3)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各级疾控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布病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结合畜间监测结果及流行因素作出风险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将分析结果反馈基层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各省级疾控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测情况报送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向各省级疾控机构反馈病原鉴定和特征分析结果。2.畜间疫情监测。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动物疫控机构)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规范开展家畜布病监测。(1)监测对象。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所有监测对象须背景信息清楚,包括动物种类、功用(种用、奶用、肉用等)、年龄和免疫状况(是否免疫、疫苗种类或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信息。(2)监测范围。对辖区内牛、羊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等场点进行监测;对辖区内的所有种公牛/种公羊站(场)进行逐头检测。(3)监测时间和数量。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监测,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4)监测内容和方式。对免疫动物(牛、羊)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对非免疫动物开展感染抗体监测;对临床异常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开展病原学监测,或将样品送布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检测。(5)监测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各省级动物疫控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控中心;每半年报送1次监测分析报告。(三)病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1.人间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布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订正。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及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对于疑似职业性布病患者和诊断为职业性布病患者,及时按要求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上报。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聚集性疫情、新发疫情和当地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其他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威胁,或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布病疫情相关事件。聚集性疫情是指4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局部地区或一个集体单位报告5例及以上的急性期病例。新发疫情是指既往5年内无本地感染病例的县(市、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急性期病例。事件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四)畜间疫情报告。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感染布鲁氏菌或者疑似感染布鲁氏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控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报疫情。(五)个案调查。县级疾控机构应在72小时内完成对发现的所有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布病患者个案调查表》(附件1)。(六)病例管理。病例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患者现住址进行管理。县级疾控机构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报告的布病病例建立健康档案并在治疗期内定期随访,了解患者药物治疗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督促患者按照医疗机构给出的治疗方案规范服药。鼓励充分利用电子药盒、家庭医生APP、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各省级疾控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布病定点医院,提升布病患者诊断治疗的及时性和规范化水平。五、疫情处置(一)疫情通报。当发现布病疫情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二)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按照“疾控查人、疫控查畜,以人定畜、以畜找人”的原则开展双向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请公安、市场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参与。1.人间疫情调查。疾控机构对发现的人间布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暴露因素、生产和生活环境开展调查,尽可能明确感染来源,判定是否为本地传播。按照《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规定的疑似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搜索范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四周至调查之日内,与病例具有共同暴露风险的人员(如养殖户家庭成员、同工种人员、同食生鲜乳/肉制品者等),病例接触过的可疑动物及相关场所(如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对搜索到的疑似病例应及时采样,进行血清学检测。对聚集性疫情、新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及可疑的传播因子均开展病原学检测。对疑似食源性传播的疫情,应及时现场采集食品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2.畜间疫情调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控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畜间布病疫情的,应追踪调查与阳性动物同群或者密切接触的动物,并同步排查相关养殖、贩运、交易和屠宰等人员,尽可能明确传播扩散路径和风险。(三)风险人员筛查。县级疾控机构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与病例具有共同暴露风险或与阳性动物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养殖户家庭成员、同工种人员、同食生鲜乳/肉制品者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和屠宰环节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血清学筛查,对筛查阳性者督促其及时到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四)畜间疫情处置。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控机构应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扑杀患病动物,隔离阳性动物及与阳性动物同群或者密切接触的动物,按要求对病死、扑杀牛羊及其组织、排泄物、乳、乳制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阳性动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等实行彻底消毒。六、实验室检测人间布病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清学检测、病原分离培养、核酸检测、基因测序、药敏试验等。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胶体金免疫层析试验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高风险人群的初筛;试管凝集试验、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和补体结合试验等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用于布病确诊。布鲁氏菌的病原学检测,除采集患者血液样本外,可根据患者临床表现,采集患者的关节液/滑囊液、脑脊液、脓液、肺泡灌洗液等。详见附件2。畜间布病实验室检测参照GB/T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七、预防控制措施(一)人间疫情防控措施。1.科普宣教。各地疾控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部门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科普宣教力度。要发挥新媒体宣传平台作用,广泛开展布病防治措施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针对家庭散养户以及家畜屠宰、交易等高风险人员,科普布病防治知识,提升公众对布病的认识。个人防护要点详见附件3。2.重点人群筛查干预。与重点人群监测相结合,开展重点人群筛查,以早期发现、治疗患者,防止患者疾病慢性化发展。督促指导牲畜养殖、屠宰及其产品加工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作场所布鲁氏菌危害的日常监测、工程及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有效防控职业性布病的发生。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要加大对重点人群的行为干预力度,深入养殖场(户)针对配种、接羔和剪羊毛等高风险环节,通过“面对面”示范、发放“口罩+手套”行为干预服务包等形式,提供健康咨询,指导从事牲畜养殖、交易、运输、屠宰以及皮毛乳肉加工等工作的高风险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储备手套、口罩、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培养其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升个人防护和及时就诊意识。(二)畜间疫情防控措施。1.强制免疫。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布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扎实做好牛羊场群免疫工作,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提升群体抵抗力。2.消毒灭源。定期集中组织开展牛羊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关键场所和环节“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有效消灭传染源。指导牛羊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物流隔离和消毒措施,及时对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具体可参照《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要点(第一版)》。3.净化无疫。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牛羊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全面提升养殖环节布病防控能力和区域布病综合防控水平。4.检疫监督。指导养殖场户申报检疫,查验免疫记录等信息,规范实施检疫。引导承运人进行运输单位、个人和车辆备案,按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并保存行程路线,跨省运输的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督促屠宰企业严格开展入场查验,按消毒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强化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落实落地报告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分析研判,推进检疫监督全链条信息闭环管理,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途经地、目的地全程可追溯。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跨省调运活畜时,禁止布病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调运。八、工作要求(一)强化部门协同。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压实“四方责任”,分级分类落实防控措施。疾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共享监测信息,定期会商研判,联合处置疫情,联合开展健康宣教,加强源头治理,阻断传播链条,降低疫情传播扩散风险。鼓励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建立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二)强化防治措施落实。各级疾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风险研判、疫情处置、行为干预、科普宣教等各项布病防控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诊断意识和能力,为患者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加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治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复合型人畜共患病防控人才。(三)强化培训宣传。统筹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培训,提升疾控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以及动物防疫、检疫、农业综合执法等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处置能力。鼓励开展多部门联合培训和宣传,促进部门间工作和业务融合,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布病防控,确保防控措施规范落实。(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多部门共同研究人间和畜间布病流行趋势、双向溯源、源头管控、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策略等政策,联合开展病原学、监测预警、防治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应用等科技研究,探索先进检测技术、人工智能、创新药物等手段在布病防控中的应用。附件:1.布病患者个案调查表.pdf          2.布病实验室检测方案.pdf          3.布病个人防护要点.pdf相关链接:《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解读问答https://mp.weixin.qq.com/s/M1od3SXC5HGIT7QmETYf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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