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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发现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适用本法有关放生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二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01-30 10:46:03
为助力凉山州巩固扶贫成效和托底性帮扶,着力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把农业产业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2025年1月13-15日,省疫控中心联合省兽医协会成功举办了越西县肉牛疫病防控技术暨乡村振兴技术人才培训会。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一行5人组成的省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团队,部分企业负责人代表,越西县各乡镇兽医工作从业人员、县现代畜牧业中心(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股)相关人员,生猪屠宰企业及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责任人及技术员等9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会上,由西南民族大学张焕容教授、省疫控中心黄雅琳兽医师和省疫控中心刘珈均兽医师三位专家贴合越西县防控需求,分别围绕四川省牛疫病流行的现状及防控措施、动物布病流行病学与防控策略以及先打后补政策解读与牧运通操作讲解等主题深入浅出地进行讲授,得到了参训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控应急科科长罗毅强调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全县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人兽共患病各项防控措施,做到“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同时,四川省兽医协会携手多家兽药企业,向越西县捐赠了重要动物防疫物资和生产物资,以实际行动支持当地的乡村振兴事业,为越西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物资保障。
2025-01-22 15:53:31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畜牧业应对寒潮暴雪天气技术指导意见(2024版)》   为有效应对寒潮暴雪天气,保障畜禽安全过冬,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修订并发布了《畜牧业应对寒潮暴雪天气技术指导意见(2024版)》,全文如下:《畜牧业应对寒潮暴雪天气技术指导意见(2024版)》  寒潮及暴雪天气对畜牧业生产尤其是牧区牛羊越冬等影响较大,不仅增加防寒保温成本,还可能造成设施损坏和畜禽伤亡,导致畜禽抵抗力下降,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大幅增加,给养殖场(户)带来较大损失。为有效应对寒潮暴雪天气,保障畜禽安全过冬,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提出以下技术措施。  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应对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中央气象台和地方气象台的极端寒潮和雨雪天气预报,掌握灾害天气开始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影响程度等,做好预测预警及应对工作。加强防灾减灾指导服务,及时向养殖场(户)等生产经营主体通报灾害天气信息,加大防灾减灾、救灾避险知识的普及,增强生产经营主体防灾减灾意识,积极组织指导其开展防灾准备工作。强化极端天气值班值守,制定停电、停水、大风、暴雪等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或措施,责任明确到人。开展突发情况模拟演练,检验优化预案措施,提升灾情应对能力。  二、强化隐患排查和物资储备  气象条件发生变动时,及时对畜禽圈舍和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排查存在隐患的老旧棚舍,及时转移畜禽,开展加固除险,防止发生坍塌事故。及时清理积雪,减少畜禽棚舍承重,防止被暴雪压塌造成人畜伤害。因灾损毁圈舍一时难以修复的,要就地取材,采用树杈、玉米秸秆、薄膜等材料,修建简易圈舍。加强饲草料、取暖燃料、兽药疫苗、消毒药品和设备、抢险工具等应急物资储备,防止因道路损坏、运输中断等导致物资短缺。牧区要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掌握饲草料储备和缺口情况。对于存在饲草料储备缺口的,要积极联系周边地区,协调饲草料调运和短距离走场等事宜。  三、及时准确掌握和上报受灾情况  灾害发生后,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灾情,利用网络通讯、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和技术指导,视情况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灾情调查内容包括圈舍倒塌数量、畜禽死亡、饲草料损失以及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等。根据《畜牧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参考表》和《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说明》,对灾情进行估算和核实。通过“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规范填写灾情信息,包括受灾区域、畜种、圈舍损毁、畜禽伤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等。  四、抓好畜禽保暖防冻和饲养管理  及时添置防寒保暖设施设备,合理采取圈舍密闭措施,做好畜禽保暖越冬。牛羊舍和开放式的猪禽舍要挂好草帘或盖上塑料薄膜等,以提高舍内温度。同时,可在白天气温较高时段开展畜禽舍通风换气,保持舍内空气新鲜,防止呼吸道疾病发生。做好饲料营养调控,提高畜禽御寒能力。在保障饲料营养全面的前提下,应在畜禽日粮中适量添加能量饲料(如玉米、油脂等),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左右,以保证能量消耗,提高畜禽自身御寒能力。也可适当添加一些多维、电解质等抗应激剂及免疫增强剂,减少应激反应。饲料饲喂前应仔细检查,不用霉变饲料饲喂畜禽,防止中毒。注意饮水卫生,尽量给畜禽提供温水,避免因饮用雪水造成传染性肠胃炎等消化道疾病和孕畜流产。  五、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畜禽、养殖场所、周围环境消毒灭源,严防动物疫病传入和传播。要做好畜禽基础免疫,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进行补免和加强免疫。要加强临床巡查,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时向属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要特别注意做好牛羊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猪传染性胃肠炎和流行性腹泻等疫病的防范。及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因灾死亡畜禽,不得随意弃置、买卖、屠宰和加工。  六、加强灾后投入品调运和畜产品销售  针对灾后可能出现的饲草料等投入品、出栏畜禽、生鲜畜禽产品等调运困难的问题,及时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畅通运输和销售渠道,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饲草料、兽药、生鲜畜禽产品、种畜禽、仔畜雏禽等物流畅通,维护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市场有效供应。
2024-12-27 11:29:13
12月19日,农业农村部在京召开2024年全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总结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年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分析面临的形势任务,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治礼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全力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非洲猪瘟疫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牛羊布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动物疫病净化和区域化管理深入推进,全国动物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内疫反弹、外疫传入风险长期存在,防控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和马虎。 会议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巩固拓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果,全力以赴抓好畜间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统筹抓好外来病防控和季节性常见病防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要充分发挥国家监测站点作用,科学准确做好监测预警;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有效落实强制免疫制度;深入开展疫病净化和区域化管理,不断提升各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和区域综合防疫效能;狠抓检疫监督重点任务落实,因地制宜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强化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规范处置突发情况。 会议通报了秋防调研情况,10个调研组作了交流发言。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同志,以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2024-12-23 12:33:19
2024-12-18 16:57过期5个月的蒙牛早餐奶,10.8元可以买一整箱;过期半年的火腿肠,14.5元可以买5斤;过期3个月的辣条,16.8元可以买5斤……《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销售的过期食品,却堂而皇之地被商家摆在电商平台的货架上,备注“宠物食品”。这些过期食品的来源是哪里?过期食品能作为宠物食品售卖吗?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各方。过期食品当宠物食品卖平台客服竟称“可以卖”,后回复“依法依规处理”几年前,以临期商品为主题的网店、商超悄然兴起,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而当前,过期食品竟也开始登上了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近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过期食品被冠以宠物饲料的名义,带上“宠物食品,禁止人食”的提醒,在部分电商平台出售,且销量不俗。在社交平台的网友分享中,有网友评说:“让猫咪改善伙食”“狗狗很喜欢吃”。在记者调查中,上述过期食品,一度在拼多多平台刷屏。搜索“饲料专用”等关键字,可以看到大量过期食品,论斤卖。部分食品标注有过保日期,也有部分未标注。其中,有过期5个月的蒙牛早餐奶,10.8元可以买一整箱;过期半年的火腿肠,14.5元可以买5斤; 过期3个月的辣条,16.8元可以买5斤……相关购买页面几乎都注明了“宠物用品/禁止人食用”等相关文字,但有商家却在相关视频推广页面演示吃火腿肠。这些过期食品的来源在哪里?有商家回复红星新闻记者称:“超市下架的。”记者看到,部分商品标注有“全店回购2956件”“4623人好评”“全店已拼1942件”等字样。记者还注意到,在淘宝、闲鱼平台上,也零星出现售卖过期火腿肠的商家。▲相关购买页面过期食品标注为“宠物食品”就可以售卖吗?12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电商平台官方客服,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个应该是可以的”。该客服进一步说明:“建议人还是不要吃。宠物的话,可能身体抵抗力比我们人类强很多,吃了没什么事。”12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正式采访拼多多、淘宝相关工作人员,当日未获正式回复。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当晚,拼多多平台上大量过期食品购买链接失效,但仍有少部分在继续售卖。17日,拼多多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记者称:“平台拥有完善的规则、制度,并会通过消费者反馈、第三方反馈、平台自检等方式监督商家的销售行为 ,针对相关商品,平台会持续巡检与治理,如出现违规情况,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格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截至发稿前,淘宝相关工作人员未对红星新闻记者的提问进行正式回复。专家:过期食品危害大,宠物也不能吃“过期食品就是不建议吃。”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华西第四医院)临床营养科董洪利医师介绍,过期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其中可能会滋生致病微生物、毒素,从而导致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其中的营养成分也可能流失,失去营养价值和口感。有网友提出,水分多、含油量多的食品容易变质,过期就不要吃,但干燥、含油量少的食品,哪怕过期了一段时间也没问题。对此董洪利举例说明,对于比较干燥的、水分含量低的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几天内,例如过期方便面,偶尔吃一下可能问题不大,或许会拉肚子,但长期吃就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或者是肝肾功能的损害,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神经系统的损害;对于蛋糕面包、花生等过期食品,因为其具有高糖高脂等特点,在湿度和温度适宜的情况下特别容易受到霉菌的污染,如黄曲霉菌产生黄曲霉毒素等,对身体的危害很大,可能会导致肝癌等疾病。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宠物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主任杨敏副教授、四川省兽医协会执业兽医师高双江均表示,以猫狗为主的宠物,其消化系统等生理特点与人类不同,其食物需求也就不同。杨敏还补充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针对宠物饲料生产管理、生产企业许可、标签、卫生等都有规定,人类食品并不适合宠物,人类过期食品更是不应该被重新包装或简单更换标签后,作为宠物饲料进行销售。二人均举例说明,人类食品中的一些添加剂、佐剂、辅料,不适合宠物的生理特点。例如,狗无法代谢巧克力,对于狗来说巧克力就是剧毒;宠物需要的盐分相对于人类来说也很少,人类食物中含有的盐分相对于宠物来说偏高;对于人类食物中的一些甜味剂,宠物的耐受剂量也会低很多。若宠物吃人类食品,根据摄入的类型不同、剂量不同会导致或轻或重的反应,包括皮肤类、肝脏类、泌尿道类等各种疾病,甚至导致死亡。▲相关购买页面对于“宠物的抵抗力可能比人类强”的说法,两位专家均表示“这是错误的,专业上没有这种说法”,人类和宠物在免疫力上没有可比性,人与宠物有一些共患病,但大部分疾病不是交叉的。其次,猫狗也会因品种不同,对不同疾病表现出不同的抵抗力。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售卖过期食品律师:涉嫌违法经营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上海、成都等地市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过期食品禁止售卖,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据悉,该法规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法规的第一百二四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从这一角度来说,相关网店商家在对外销虽然在销售页面注明了是超期食品,但依然属于违法,“根据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就是一律禁止销售,所以销售者无论是否明示,都涉嫌行政法上的违法经营,刑事上缺乏主观故意则不宜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补充道,由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业部规章《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对宠物饲料同样有保质期要求,确保销售的宠物饲料在保质期内仍是商家重要的行政、合同义务。因此,对于商家无法提供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即使作为宠物饲料进行销售,也不符合法规、规章要求。平台一方面应严格遵守法规、规章要求,拒绝该类“擦边”产品上架。另一方面,即使过期食品等仍有饲料使用价值,也应严格监管,通过再加工或其他程序,在符合动物饲料相关产品质量要求情况下再进行销售。过期食品如何流向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但其仍然有剩余价值。早在2008年,新华网就报道,日本过期食品的70%得以回收利用,其中50%制成饲料,45%制成肥料,其余用于生产甲烷。▲有企业回收过期食品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国内也有企业将过期食品用作原料加工为饲料。在抖音、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就有大量企业和网友,发视频、帖子回收过期食品,其中之一的用途就是加工饲料。在QQ平台中,也有许多回收过期食品的行业人士组成的QQ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期食品是否可以作为原料加工为饲料?一位高校专家和多位行业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前并无相应法律法规来明确,处于“默许”或者“灰色”的地带。一些企业在回收过期食品后,经过检测、灭菌、消毒等一系列措施,最终加工为要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的饲料。而在今年9月,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就出现过一份提案,提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把过期食品转化为再生能量,如肥料、饲料、发电等,实现变废为宝。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编辑 欧鹏王拓
2024-12-23 10:18:20
2024年12月18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成都举办了全省人畜共患病防控交流研讨培训会。培训班邀请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农业大学和西南民族大学及部分市州动物疫控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共计40余人,共同交流商讨全省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本次培训班与会专家们交流了2024年畜间人畜共患病的防控情况,各参会部门分别就布病、包虫病、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的防控内容进行了讨论梳理,进一步商讨下一步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一是坚持全面“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全省动物防控机构深刻认识做好动物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多方责任,扎实做好源头防控,消除动物疫情潜在风险,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是总结2024年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重点,讨论下一步布病、炭疽、包虫病等防控重点工作,要求各地因病施策,精准防治,形成合力,提升风险防范和综合防治能力,做好畜间人畜共患病防控、疫情处置、日常监测和区域净化工作。本次培训会紧扣当前人畜共患病防控难点重点工作,交流了防控经验,研讨了下一步防控重点,将为四川省人畜共患病防控、四川兽医新质生产力发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2024-12-21 15: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