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995号公告,批准16家公司生产的18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硕腾公司美国卡拉玛祖生产厂生产的复方沙罗拉纳咀嚼片在我国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批准碱式硝酸铋乳房注入剂(干乳期)、美洛昔康内服混悬液(猫用)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2种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头孢氨苄片、奥美拉唑内服糊剂、伊维菌素注射液、盐酸阿替美唑注射液、米尔贝肟吡喹酮片(猫用)、米尔贝肟吡喹酮片(犬用)6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工艺规程,以及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6种兽药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枸橼酸马罗匹坦片、托芬那酸注射液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和变更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工艺规程,以及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2种兽药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TriRx医药有限公司法国生产厂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在我国变更注册,并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工艺规程参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25号同品种执行。批准法国DELPHARM HUNINGUE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硝唑内服混悬液(犬用)在我国变更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兽药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参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84号同品种执行。批准阿金塔美国肖尼生产厂生产的土霉素注射液在我国变更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除变更注册事项外,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其他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38号同品种执行。批准辉宝动物保健美国威洛岛(Willow Island)生产厂生产的拉沙洛西钠在我国变更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除变更注册事项外,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标签其他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9号同品种执行。批准辉宝动物保健美国索尔兹伯里(Salisbury)生产厂生产的拉沙洛西钠预混剂在我国变更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除变更注册事项外,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其他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9号同品种执行。批准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犬、猫狂犬病灭活疫苗在我国变更注册,并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爱德士瑞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在我国变更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除变更注册事项外,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其他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38号同品种执行。特此公告。进口兽药注册目录附件:说明书标签.pdf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6-02-09 16:30:04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等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畜牧兽医和屠宰领域装备研发制造优势团队的支撑作用,加快推动农机装备的推广与应用,赋能养殖和屠宰产业发展。现公开征集畜牧兽医、屠宰领域装备研发制造优势团队。      一、征集要求      (一)申报团队所在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申报团队须在牧医或屠宰装备领域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积累,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报团队须具备良好的研发条件或制造能力,拥有成熟的装备产品、成功的示范应用案例或显著的技术转化成效。      二、征集范围      重点围绕畜牧养殖、动物防疫、屠宰加工等关键环节,征集在智能饲养管理、精准环境调控、疫病防控与诊断、高效屠宰分割、废弃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具备装备研发、制造、集成应用推广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能力的优势团队。      三、报送方式      本次优势团队可通过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屠宰技术支撑机构等机构推荐上报,也可团队自主申报,申报团队按填写要求(附件1)填写《牧医、屠宰领域装备研发制造优势团队信息表》(附件2),推荐单位填写《牧医、屠宰领域装备研发制造优势团队推荐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装备处。      联系人:赵老师,于老师      联系电话:010-59198881,59198882      邮箱:cadckjzbc@163.com附件:      1.《牧医、屠宰领域装备研发制造优势团队信息表》填写要求     2.牧医、屠宰领域装备研发制造优势团队信息表  3.牧医、屠宰领域装备研发制造优势团队推荐汇总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6年1月8日
2026-02-09 16:17:41
 川食安委〔2026〕1号  各市(州)食安委,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省疾控局、四川通信管理局、四川邮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凝聚监管合力,把牢从农田到餐桌的每道关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厅字〔2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一)加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分期分批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兽药、水产养殖用药等减量增效行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停)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种植养殖大户、小散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动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提供检测技术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销售者建立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加强入场查验和药物残留速测把关。   (三)严格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和进货查验。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生猪等畜禽屠宰场点布局,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无纸化出证,完善“四川智慧动监”平台功能,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对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肉类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购买、不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四)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乡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严格执行追溯目录制度并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食品溯源数据对接和执法协作。   二、强化食品生产关键环节和重点行为监管   (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把关,强化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工艺及标签标识审查。省市场监管局要严格开展特殊食品备案、生产许可审查。   (六)联合治理“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食品添加剂以外相关化工产品、工业原料生产行业管理,协同打击化工产品生产者将其标示为“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防控危险化学品非法流入食品领域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监管,对线上线下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排查清理。海关要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严厉打击未如实申报等违法行为。   (七)大力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省市场监管局要动态完善食品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优化完善生产许可流程,督促食品小作坊开展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安全检验等。省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   三、加强食品销售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八)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商务部门要统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划建设,持续推进老旧市场升级改造。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销售者档案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   (九)合力推动网络食品销售综合治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备案管理;督促平台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进行审查,依法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展示、药物残留检测等进行检查把关;督促直播电商平台、主播及其服务机构规范开展营销活动。通信部门要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微信小程序、APP等的准入和退出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不实虚假信息应对处置工作。   (十)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经营主体设立专区或专柜(货架)销售,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营养诊疗流程规范应用,建立并落实临床应用不良反应记录上报制度。   (十一)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海关在发现境外发生可能影响我省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或进口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时,要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进口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将进口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要及时处置并向同级海关通报;海关要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依规处置。市场监管、海关、商务等部门要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开展风险监测预警,督促落实召回制度。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走私食品等违法行为。   四、严控食品贮存、运输、寄递和配送过程风险   (十二)深化食品贮存安全制度落实。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海关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贮存场所、外设仓库和委托贮存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记录。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管理。   (十三)严格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专车专用、一车一档”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实时上传车辆轨迹。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落实食品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负责核发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明,督促落实交付控制、卸载入库等要求。   (十四)强化生鲜冷链食品运输协同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采取冷链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冷链运输车辆许可管理,督促运输经营者实时监测并记录运输过程中厢体内的温度。严厉打击运输中违法添加保鲜剂、防腐剂、镇静剂等行为。   (十五)加强食品寄递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对资质不全、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食品不予收寄。邮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寄递环节涉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核查处置力度。   (十六)规范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网络订餐平台、餐饮经营者加强网络订餐配送行业劳动者培训。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餐饮经营者推行餐饮配送一次性封装或封签管理,推行聘请符合条件的网约配送员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网络订餐平台在网络订餐较集中的场所设置无接触存取设施。   五、合力开展餐饮服务综合监管   (十七)深化校园食品安全常态长效治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化校园食材供应链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直供学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承包经营、食材供应、供餐等经营主体准入许可,积极开展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对学校提供营养和预防食源性疾病指导。   (十八)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强化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服务点、医疗机构、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建筑工地、宗教场所、监狱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疾控部门要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   (十九)分类加强特殊场所食品安全监管。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要加强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监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要加强民航运营中机上食品安全监管。海关要加强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机场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或客运码头、旅游景区、机场等区域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县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风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二十)加强新业态餐饮合规建设和监管。强化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订餐平台推动商户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无堂食外卖监管,推动平台标记标注堂食、明厨亮灶商户;要严格民宿经营者食品许可或备案资质审核,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力度。   六、夯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基础支撑   (二十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建设。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要推动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厅、司法厅要推动制定《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二十二)提升食品抽检监测质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粮食和储备、海关等部门要共享抽检监测数据,推行“随机+重点”抽检监测模式,实现计划互补、结果互认、处置协同;要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严防严处虚假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构建省级全项覆盖、市级常规检测、县级重点速测的支撑体系,常态化开展“你点我检”活动。   (二十三)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省食安办要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各级食安委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食品安全舆情应对协同机制。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入网账号管理,严厉打击散播网络谣言行为。   (二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和队伍能力建设。各级食安委要细化责任分工,推动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协调将本级食品经营备案、报告等事项由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一并办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接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监督管理。各地要统一使用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系统办理相关准入事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食安委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026-01-22 17:08: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的附件8《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 2026年1月13日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以下简称“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2.2 检疫对象      2.2.1 狂犬病、炭疽。      2.2.2 对引种的水貂等非食用动物,除2.2.1规定的检疫对象外,还应当检疫水貂阿留申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临床检查健康。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经营、运输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或者在饲养场(户)处死即将取皮的活动物前,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出证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等情况。      4.3.3 了解饲养户养殖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5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4.4.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典型症状      4.4.2.1 发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      4.4.2.2 发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者可视粘膜发绀、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      4.4.2.3 对种用动物发现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幼畜腹式呼吸,突然死亡;或者经过询问了解,出现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母貂不孕或者流产的,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动物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只,数量不足10只的应当全部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出证系统。      5.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患有狂犬病、炭疽的,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处理。      5.2.3 发现患有狂犬病、炭疽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者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农牧发〔2026〕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pdf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6-01-21 15:44:53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重组绒促性素(固体)等3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批准犬细小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纸条注册,发布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禽流感(H5亚型)二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等2种兽药产品,已通过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审查,发布有关疫苗产品的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2.兽药备案审查目录3.质量标准4.工艺规程5.说明书和标签农业农村部2026年1月8日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新兽药名称研制单位类别新兽药注册证书号监测期重组绒促性素(固体)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人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二类(2026)新兽药证字23号4年鸡新城疫、禽流感(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三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SW001株+VP2蛋白,悬浮培养)福建圣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鼎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贵州福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类(2026)新兽药证字24号3年鸡新城疫、禽流感(H9亚型)、禽腺病毒病(I群,4型)、传染性法氏囊病四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TA株+LC株+VP2蛋白)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青岛蔚蓝动物保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三类(2026)新兽药证字25号3年犬细小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纸条北京纳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件2兽药备案审查目录兽药名称申请单位禽流感(H5亚型)二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华派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pH7-Re5株+pH7-Re6株)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华派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附件:说明书和标签.pdf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6-01-20 16: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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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冬春季节气候多变、昼夜温差大、潮湿阴冷,是动物疫病的易发期。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示,近期家禽进入以呼吸道症候群为主的疫病易发期,临床主要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打喷嚏、眼鼻分泌物增多,同时伴有产蛋率下降及雏禽死亡率升高。各地需重点关注H9亚型禽流感、H6亚型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禽偏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鼻炎以及鸭疫里默氏杆菌病等疫病,做好防控工作,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一、主要疫病流行特点  (一)H9亚型禽流感:临床症状多较轻微,但会引起免疫抑制作用,破坏呼吸道黏膜及免疫屏障,易与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支原体、副鸡嗜血杆菌、禽偏肺病毒等混合感染或继发感染。产蛋鸡主要表现产蛋率下降、蛋壳质量变差;肉鸡表现呼吸道病变和死淘率升高。当前国内流行毒株以H9N24.2.5分支中的C4亚系为主。尽管多数鸡场已实施H9疫苗免疫,但在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不匹配、免疫程序不合理或饲养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仍存在发病风险。  (二)H6亚型禽流感:近期在部分地区检出。肉鸡主要表现支气管栓塞、肺脏淤血、肾脏肿大,死淘率升高;蛋鸡和种鸡以呼吸道症状、采食量下降和产蛋降低为主要特征。该病常与副鸡嗜血杆菌、禽偏肺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混合感染,加重症状,增加诊断和治疗难度。  (三)传染性支气管炎:各日龄鸡均可感染,30日龄以内雏鸡最易感,且病情较重。临床以咳嗽、喘气、呼吸道啰音等症状为主;产蛋鸡会出现产蛋率下降及蛋壳质量变差(如沙壳蛋、畸形蛋);肉鸡有气管和支气管病变,部分流行毒株能引起肾脏损伤,剖检可见“花斑肾”。当前我国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流以GI-19lineage为主,同时存在LDT3、TW型、4/91(GI-13)等多种谱系。  (四)禽偏肺病毒感染:150–250日龄蛋鸡和种鸡易发,临床以轻度呼吸道症状为主,可导致一过性产蛋下降;肉鸡表现呼吸道症状及生长迟缓。该病常与其他呼吸道病原协同感染,加重呼吸道病情,增加防控难度。目前我国没有批准的鸡用疫苗,防控以严格生物安全措施、防野鸟、早诊断为主。  (五)鸡传染性鼻炎:临床以鼻腔和鼻窦黏膜炎症、颜面部肿胀、产蛋下降为典型特征,寒冷季节高发,传播快、易继发其他病原感染。当前,我国主要以A型和C4型为主。应通过生物安全、鸡舍管理和对型免疫相结合的系统性防控措施加以预防。  (六)鸭疫里默氏杆菌病:该病主要发生于水禽,在鸡中多为条件性致病,通常与饲养管理不良、感染免疫抑制性疫病有关,冬春季节易发。肉鸡20-25日龄多发,表现腿关节肿胀、心包炎和肝周炎等临床症状,死淘率升高;青年蛋鸡(40-80日龄)可能出现输卵管炎症,影响产蛋;种鸡感染后或在育成期表现为腿病、产蛋期有卵黄性腹膜炎或产蛋异常。防控应以强化生物安全、严控鸡苗质量为基础,必要时根据药敏结果合理用药。  二、关键风险因素  (一)气候应激。冬春季节气温波动频繁、昼夜温差大,易引发鸡群冷应激,导致呼吸道黏膜屏障功能受损,降低局部免疫力,增加疫病感染风险。  (二)生物安全薄弱。野鸟是禽流感病毒等疫病的重要自然宿主和传播媒介。临近湿地、水库等野鸟栖息地,且防鸟设施不完善、场区封闭管理不到位的养殖场,疫病传入风险明显增加。  (三)饲养管理不到位。鸡舍通风不良导致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长期蓄积,或过度通风、进风口设计不合理形成“贼风”,均可损伤呼吸道黏膜,削弱机体抗病能力。  (四)免疫保护不足。疫苗毒株与当前流行毒株不匹配、免疫程序设置不合理、操作不规范,或未定期开展抗体水平监测,易导致免疫保护不全,出现免疫空白期。  (五)多病原混合感染。加重呼吸道病变,增加临床诊断与处置难度。  三、针对性防控措施  (一)强化防鸟措施:全面检修禽舍防鸟网、门窗密封性;清理场区周边杂草、积水、饲料残渣,减少鸟类栖息与觅食条件,切断病原传入条件。  (二)科学实施消毒:增加消毒频次,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制的消毒剂;环境可使用泡沫消毒剂,增加覆盖时间和渗透效果;水线、料线、墙角、地沟等死角重点清洁消毒。  (三)优化饲养管理:平衡保温与通风,昼夜温差控制在3–4℃以内,杜绝贼风直吹;降低饲养密度,及时清粪,保持垫料干爽,勤翻勤换;控制氨气浓度,改善空气质量。  (四)规范疫苗免疫:根据本地流行病原评估是否免疫;定期检测抗体水平(有条件可开展),及时补免,确保群体有效保护。  (五)落实早诊早处:做到“一看(精神、冠髯)、二听(呼吸音)、三观察(采食、饮水、死淘、产蛋)”,一旦出现异常,及时采集病料送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不盲目用药。  (六)科学对因对症治疗:基于药敏试验,合理选用敏感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用药规范与休药期;可使用具有清热解毒作用的中药复方(如含黄芩、板蓝根等)辅助缓解治疗;饮水中添加电解质、复合维生素(维生素A、C、E等)及必需氨基酸,以缓解应激、维护黏膜健康、促进机体康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6年1月14日    
2026-01-19 14: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