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制定了《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和《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拟以农业农村部公告形式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  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  一、申请进口兽药注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可以申请兽药商品名称。  二、申请兽药商品名称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每个产品仅可使用一个商品名称。申请兽药商品名称时,每个兽药产品最多可填报3个候选商品名称。原批准的商品名称如需继续使用的,申请时应当将其排在第一位。  三、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产品,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五、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应当符合《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六、需要在兽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印制注册商标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应当为拟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注册人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  申请人为商标注册人的,在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当提交拟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的,在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除提交拟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外,还应当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以及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各自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6个月内出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6个月内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标签或说明书上印制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商标应当印制在标签或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制在右上角的,不得遮挡兽药标识,且注册商标所含汉字字号不得大于兽药标识中汉字字号。  (二)申请人拥有多个注册商标的,同一产品只能使用一个注册商标,且标签和说明书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应当一致。  八、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获得注册商标或者符合注册商标使用规定、需要在标签或说明书印制注册商标的,可按注册商标印制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不得改变标签和说明书已批准内容或图案,并于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提交印制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性资料。  九、发生兽药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纠纷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生效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关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对进口兽药产品,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注册。对其他兽药产品,申请人应当删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中的有关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其他内容应当与已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一致),将修改稿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备案,并自行印制使用。  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商品名称应当仅由汉字组成,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非汉字元素。  二、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相同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五、不得使用扩大产品治疗范围或夸大产品功效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文字。  八、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十一、不得使用人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十二、兽用生物制品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病症名称或与病症俗称有关的文字。
2025-09-02 09:55:09
近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办法》、《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相关要求,我局组织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首次申请成为兽药临床试验单位的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省无特定病原鸡研究中心)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CP”)有关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省无特定病原鸡研究中心)4个试验项目符合兽药GCP要求。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反映人需用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电话:010–59193267邮箱:syjyzyxc@agri.gov.cn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5年8月25日附件兽药GCP监督检查结果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机构       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试验项目名称动物试验场所名称1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省无特定病原鸡研究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3788号林树乾(法人代表授权)王海挺牛残留消除试验乌兰浩特市特日昆肉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海挺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乌兰浩特市特日昆肉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海挺猪残留消除试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省无特定病原鸡研究中心)王海挺猪药代动力学试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省无特定病原鸡研究中心)
2025-09-01 09:51: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规范兽药研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办法》、《兽药非临床研究、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相关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北京阳光德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该公司3个试验项目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CP”)要求,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北京英太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申请增加兽药GCP动物试验场所、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请变更兽药GCP动物试验场所名称、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请变更兽药GCP项目负责人,经我局组织资格确认,上述申请符合相关要求。详细信息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GLP/GCP监督检查”专栏。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兽药研究活动。附件:符合兽药GCP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5年8月27日附件符合兽药GCP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目序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试验项目名称动物试验场所名称1北京阳光德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海鹰路8号金伟凯生物科技园2号楼3层宠物类药效评价试验北京安默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仁心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优科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优科西三旗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四川瑞派宠爱畜科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成都瑞派宠爱畜科驿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四川瑞派宠爱畜科双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宠物类药效评价田间试验北京仁心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优科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优科西三旗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四川瑞派宠爱畜科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成都瑞派宠爱畜科驿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四川瑞派宠爱畜科双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宠物类靶动物安全性试验北京安默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仁心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2025-09-01 09:50:30
各相关单位: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政通”APP上线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部面向基层政务应用微信小程序整合为统一的农业农村部政务通(简称“农政通”)微信小程序。我中心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不含各省单独建设的牧运通)接入“农政通”微信小程序,成为其中的牧运通模块。用户将通过“农政通”微信小程序登录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        2025年6月20日起,“农政通”微信小程序与我中心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并行运行;6月27日起“农政通”微信小程序正式运行,原有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关闭登录页面并下架,只能从“农政通”微信小程序进入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二、登录方法用户可使用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或者在微信中搜索“农业农村部政务通”添加农政通小程序使用。具体操作详见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微信小程序操作明白纸。三、技术支持农政通用户意见反馈与技术支持:农政通客服电话 4006065246牧运通用户意见反馈与技术支持:牧运通客服电话 4000270015胡意 18007110702肖俊凯 13986734033龚千航 18672617439李智星 18665855753王芳 13520933643 附件: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微信小程序操作明白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5年6月20日附件:农业农村部农政务通微信小程序操作明白纸.pdf
2025-08-22 12:13:39
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上设置的动物防疫检查站。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结合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现有检查站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指定通道的设置和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指定通道检查站相关建设工作,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五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的引导标志,引导动物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引导标志前置距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动物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情况,检查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确认运输的动物是否符合调运规定;(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在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生成监督检查信息;(三)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疑似染疫动物的,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四)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对动物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五)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开展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七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固定的日常办公和生活场所;(二)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查验场地及消毒通道(场地);(三)具备满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的工作人员;(四)具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一)办公设备。包含办公桌椅、计算机、移动终端、打印机、固定电话、网络设备、资料档案柜等。(二)监督检查设备。包含体温检测设备、车辆识别设备、采样箱、停车牌、移动观察梯、视频监控、夜间照明设施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强光手电等。(三)应急设备。包含应急灯、应急电源等。(四)人员防护设备。包含反光背心、安全帽、防护服、护目镜、口罩、胶鞋、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五)消毒设施设备。包含消毒通道设施设备或者移动喷淋雾化消毒器等。(六)生活设施设备。包含冰箱、洗衣机、淋浴器、床铺等。鼓励探索应用智能化监督检查设施设备。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动物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上传管理、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信息及行为规范、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实际,协调安排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满足24小时轮班值守需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健全业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实现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上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检疫、运输管理和落地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动物运输与养殖、屠宰、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动物运输管理信息共享。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第十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指导,持续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第十八条 依照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其他动物防疫检查站,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指引 自 2025年 9月 1 日起施行。
2025-08-13 17:5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特别是宠物诊疗行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宠物经济发展,但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诊疗活动不规范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备案,加强源头管理。发证机关要严把动物诊疗准入关口,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提高制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压实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行为、用药管理、诊疗废弃物处置、年度报告等制度要求。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三、坚持问题导向,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辖区动物诊疗领域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及时曝光动物诊疗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服务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兽医处方、动物诊疗病历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促进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25年年底前投放一批公益性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课程,并逐步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有序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升级完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和“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模块功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摸清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准确全面,并在后续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信息的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动物诊疗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动物诊疗活动涉及价格收费、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还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请各地及时将动物诊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执法典型案例、有关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6日 附件:农办牧〔2025〕20号.ofd原文链接:https://www.cadc.net.cn/sites/MainSite/zcfg/202507/t20250702_122746.html
2025-08-13 09: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