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教学科研院校、市(州)协会联络处、相关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及行业从业者:由中国兽医协会主办的第十二届兽医大会暨 2025 畜牧兽医用品展览会,定于2025年8月22日至24日在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召开。该展会面向全国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安排有兽畜牧兽医用品展览、兽医大会主题报告、专场论坛、杰出兽医评选、畜牧兽医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征集等系列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畜牧兽医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2025年我省畜牧兽医工作要点中“要千方百计稳定畜牧业生产,分类施策精准防控动物疫病”的内容,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中“促进畜牧产能稳定,支持养殖场降本增效,强化动物疫病防控”的要求,我们计划以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为引擎,进一步做好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推动兽医诊疗技术升级、服务体系优化,助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中国兽医大会是全国性兽医行业交流的年度盛会,是全国兽医行业中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在兽医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现将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兽医大会暨2025畜牧兽医用品展览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自身工作需求,自愿以多种形式组织辖区内的畜牧兽医管理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畜牧兽医行业从业者莅临参会。通过参会,充分展示我省兽医行业的良好形象,增强四川兽医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参会具体要求及相关报名事项见附件。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兽医大会暨2025畜牧兽医用品展览会的通知》   四川省兽医协会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7月30日
2025-07-31 10:52:41
协会理事、会员单位、动物疫控机构、各有关单位及行业从业者:为深入贯彻党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畜牧兽医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我省当前兽医工作重点及畜牧产业发展降本增效需要,根据《四川省兽医协会章程》规定,经四川省兽医协会、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定于2025年5月28至30日在成都市成都诺亚8号酒店召开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暨全省兽医新质生产力发展培训会,并表彰上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科技赋能 提质增效二、会议安排会议报到:  2025年5月28日14:00-18:00常务理事会:2025年5月28日16:30-18:00理事会(培训):2025年5月29日9:00-17:00离会时间: 2025年5月30日会议地点:成都市成都诺亚8号酒店(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30号)三、会议内容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表彰先进、专题报告培训等四、参会人员协会理事、会员单位、市(州)县(区)动物疫控机构、表彰先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以及行业同仁等。诚邀省厅领导以及相关处(室、站)、市(州)农业农村局、高校院所专家、兄弟协会及相关单位派员指导会议。五、会务费本协会会员单位、赞助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免费参会,非会员单位缴纳会务费800元/人(会务费包括就餐费、资料费、培训费),现场入会可免费参加。注:银行转账信息如下:户 名:四川省兽医协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芳草街支行账 号:8071 0104 0019 094开户行行号: 103651080718(用途栏请注明“四川省兽医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及参会姓名”)六、住宿预定参会代表如需住宿,请提前自行预订,费用自理。会议酒店:成都市成都诺亚8号酒店预订电话:028-88868111相邻酒店:维也纳国际酒店(武侯区神仙树西路3号)预订电话:15882235420七、注意事项1、本次会议参会人员的交通、住宿费请回原单位报销。2、参会人员请及时通过扫描二维码报名,注意完整填写回执信息(请勿代填)。                           3、会务咨询电话:陈弟诗:13882448788  朱昱竹:18382298988  四川省兽医协会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5月12日
2025-05-12 16:01:41
全省兽医行业相关单位、协会分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2024年,全省兽医工作者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服务"三农"宗旨,在保障全省动物健康养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兽医公共卫生安全、推动兽医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高我省兽医工作者的社会荣誉感、自豪感和责任感,激励全省兽医同行爱岗敬业的担当作为,持续传递兽医行业的正能量,经市(州)及有关单位推荐申报,按照组织推荐、面向基层的原则进行了评选,决定对2024年度在全省兽医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0个先进单位、田均树等72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表彰名单见附件)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积极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践行服务“三农”宗旨,进一步为全省兽医工作、动物疫病防控事业、兽医行业协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附件:1.四川省兽医协会2024年度先进单位名单2.四川省兽医协会2024年度先进个人名单四川省兽医协会2025年5月12日附件1:四川省兽医协会2024年度先进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市州先进单位(18家)宜宾市畜牧产业发展中心雅安市养殖业发展中心巴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阿坝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攀枝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宣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富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泸州市江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资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乐山市市中区动物疫病防控控制中心武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川羌族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先进单位(17家)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四川天府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华派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博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益瑞源药业有限公司三、分会先进单位(5家)四川瑞森贝贝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简阳市汇迪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成都首正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成都永新无害化处置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件2:四川省兽医协会2024年度先进个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吴玉疆宜宾市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沈 华筠连县农业农村局牟 莉屏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胡常菊广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钟 飞遂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梅 玮广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杨 姝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刘 虹武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杨 洋甘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李桂黎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丁真绒姆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李建岗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尼 强炉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徐倚天达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徐存燕凉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晓莉大竹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陈你色盐源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王永彬苍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岳学全会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黄 强青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培晏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黄先奇眉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曹乾大富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王 潘眉山市东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范 进荣县旭阳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让 准阿坝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吴艳秋南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斯高让阿坝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吴东林仪陇县新政镇畜牧兽医站荣道兴汶川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高 剑南部县建兴镇畜牧兽医站王 锐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胡生富攀枝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罗 银泸县农业农村局徐 东攀枝花市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薛丽君德阳市旌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王 燚德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马 桦雅安市养殖业发展中心何庆雄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刘中良雅安市养殖业发展中心杨永祥绵阳市游仙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罗 彪资阳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范 伟盐亭县动物疫病防控控制中心周 磊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张其彬内江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廖春林金口河区永胜乡畜牧业发展服务站彭 娟内江市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向星桦平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杨 敏成农院继续教育学院王一丹南江县动物疫病防控制中心李 昊西昌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翁 周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周莉媛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邱明双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孙 豪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企业先进个人(10人)侯月梅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吕雯婷四川天府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陈家磊四川大恒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谢 爽四川益瑞源药业有限公司康 磊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邵 兵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郝伟伟华派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 锋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刘晓坤成都微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 军四川博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三、分会先进个人(7人)田均树梓潼县动物疫控中心陈 宏会理县农业农村局刘吉祥理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沈春蓉红原县宜霖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智勇环态动物无害化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赵先芬瑞森贝贝宠物医院张小刚成都首正连锁宠物医院 
2025-05-12 15:56:3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发文字号:农办牧〔2025〕8号来  源:农业农村部网站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5年03月1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强化兽药全链条安全监管,集中整治养殖违规用药、网络违规经营兽药等问题,维护动物健康,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5年3月18日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年以来,我部持续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着力纠治养殖使用原料药、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问题,积极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科普宣传活动,有效增强养殖场户安全用药意识,提高养殖环节合规用药水平。为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现就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巩固提升行动”)作如下安排。一、重点任务(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效1.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问题。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乡村兽医为重点,结合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查看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养殖直接使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重点纠治养殖、调运、屠宰全链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问题。打击养殖使用停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2.纠治饲料冒充兽药或非法添加兽药问题。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商品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等典型问题,纠治可饲用天然植物产品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甚至以兽用中药名义销售等突出问题。3.纠治擅自变更标准要求生产兽药问题。以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结合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查看批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等,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生产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未经批准内容或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纠治擅自变更甚至降低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造成兽药质量安全风险的问题。4.纠治不遵守兽用处方药、兽药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问题。以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信息上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不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等违规行为,纠治不审查兽医处方随意销售兽用处方药、选择性上传销售出入库信息等问题,督促经营主体做到严格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严格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二)遏制突出问题蔓延风险5.整治网络违规经营兽药行为。以从事网络兽药经营的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经营资质在网上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和不得在网络经营的兽药产品、违规销售兽用处方药、网络经营出入库信息未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违规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商标或商品名等行为,纠治兽药产品从非登记的库房发货、未按规定条件运输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兽药、发布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等不实信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等突出问题。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提醒电子商务平台认真履行相关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和公示网店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在其平台销售兽药产品。6.整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规定的品种和管理要求,以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相关原料药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销售相关产品;检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使用相关产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在用药记录或病历及诊疗档案中填写。在检查过程中,要提醒相关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采取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等措施妥善保管原料制剂、生产检验用标准品和对照品等,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废品处理,防止发生流弊事件。7.整治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等文件,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资质,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以“仅限科研用”、“内部使用”、“某领域使用”等名义规避审批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的典型问题。8.整治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行为。结合水产用兽药专项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条件及过程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以水质改良剂等非兽药名义生产经营假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水质改良剂等产品违规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用途等典型问题。(三)继续做好培训指导各地要结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覆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主体,做好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宣传教育。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和动物诊疗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持续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等活动,推动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号召相关企业、行业组织、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二、时间安排(一)部署安排(3月25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部署安排。(二)集中整治(3月底至11月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标重点任务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三)总结推广(12月15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总结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成效和不足,研究实施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措施。及时推广基层典型经验做法,示范带动全行业提升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兽药水平。三、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协调。巩固提升行动已列入国务院202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部署,统筹兽药饲料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协调市场监管、公安、药监等部门,聚力推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目标落实。(二)规范开展检查。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拓宽兽药违法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公布,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紧密结合农资打假、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和数据调度频次。不对基层定指标,不搞排名通报,涉企检查时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三)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告知相关主体潜在风险并督促提醒其主动采取规避措施。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查处的大案、要案,以及具有警示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四)强化技术服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根据各地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协助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依据自身职责和各地需求,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服务。中国兽药协会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法规宣教和技术培训,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其他畜牧兽医有关行业协会面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动物饲养者和兽医人员开展依法经营、科学饲养、合理诊疗、合规用药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宣教,共同推动合规用药水平有效提升。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8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将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及统计表报我部畜牧兽医局。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王子东 010‒59193267
2025-03-21 10:00:39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21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4年11月6日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一)补助范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以生猪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出。(二)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三)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70-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7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的,每头补助30-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不超过30元。各地应当结合辖区内畜禽养殖量、运距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可参照体重折算为病死猪体重对应的补助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牛羊禽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等因素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级财政按照中、省资金4:1的比例分担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中、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地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按照1:2比例分担解决。各市(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市(州)、县(市、区)资金承担比例,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对结余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可以结转用于兑付后续无害化处理补助。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监管(一)完善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监管、补助资金核实发放等制度,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核实发放等流程,明确相关环节责任单位、责任人。(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鼓励各地对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实现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做好与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加强病原检测能力建设,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三)强化补助资金兑付管理。各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认真核实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金额,对外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中省资金下达三个月内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2025-01-31 09:28:25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举办乡村兽医师资线上培训班的通知  疫控鉴〔2024〕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各地乡村兽医师资建设,提升乡村兽医能力水平,我中心定于近期举办乡村兽医师资线上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4年10月30日,9:00-16:00。   二、培训内容   (一)家禽常见疫病的诊断与防治   授课老师:唐熠,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教授。   (二)猪病兽医临床用药关键点与误区   授课老师:李金龙,东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院教授。   三、培训形式   培训采取网络直播形式,具体收看方式如下。   (一)互联网(电脑登录)   1.点击下方链接收看。    https://wx.vzan.com/live/page/1961595499?v=1728887197435   2.进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中国兽医网www.cadc.net.cn)专题收看。      (二)移动端(手机登录)   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收看。       四、其他要求    此次培训面向乡村兽医师资人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转发,组织人员观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4年10月22日 
2024-10-23 12:26:08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34号)及《202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公告》要求,现将2024年四川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领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农办牧〔2023〕13号)要求,四川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化工作已完成。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港澳台考生除外),原纸质证书已全部实现电子化,丢失后不再进行补办,考生根据需要自行下载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四川考区考生考试通过的,应于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8日登陆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net.cn)进行资格申请,于2024年11月18日后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或天府通办APP查看并下载本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三、一次性报考全部4门科目但未达到2024年合格分数线或报考部分科目的,60分为单科合格分数线,单科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因2022年疫情影响取消考试,2021年四川考区成绩今年依然有效),有效期内4门科目全部合格视为考试通过,可申请执业兽医师资格。四、考试通过的全日制在校生,应于毕业当年(学信网可查学历信息后)8月1日—8月15日进行资格申请,9月10日后可下载本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五、原纸质证书发证日期在2021年之前的,其电子证照发证日期均为2021年,纸质证书发证日期在2021年(含2021年)之后的,其电子证照发证日期为实际发证日期。六、执业兽医资格取得时间以资格授予年度为准,发证日期仅代表制证时间。资格授予年度可通过中国兽医网(https://www.cadc.net.cn)--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或微信小程序“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线验证”扫描证书二维码进行查询。七、港澳台地区考生,无法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请在11月18日后联系四川省考区办领取纸质证书。八、港澳台地区持证人因丢失等原因需要补发证书的,以及往年获证人员因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需要变更证书信息的,请联系四川省考区办(咨询电话:028-85068953)。
2024-10-10 12:12: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制度,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等工作,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要求。  二、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在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进出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设置专用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生猪屠宰厂(场)、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鼓励配备烘干设施设备,对清洗消毒后的车辆进行烘干处理。  三、生猪屠宰厂(场)应加强对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等的清洁卫生管理,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待宰间(空圈)、急宰间、屠宰间等场地和屠宰生产线等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后,对无害化处理间及有关设施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做好清洗消毒污水处理。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效果检测评价工作。在对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后,采集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检测结果记录,通知运输车辆承运人,要求其暂停生猪运输活动,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五、生猪屠宰厂(场)应每周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等高风险区域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按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处理。  六、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阳性,生猪屠宰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没有生猪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有生猪的,按同群运输或待宰饲养的批次采集生猪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样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处置。  七、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向驻场官方兽医提供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对该批次相关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八、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置。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同一车辆累计3次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做好相应车辆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九、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应在采样后12小时内完成。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应当采用《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  十、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8日    
2024-09-23 10:28:21